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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刑”三年,冒名犯罪“信息”該清理了
如果不盲目相信“自報”,認真查驗證件,或者是調閱公民信息庫比對,這種情況還會出現嗎?
從未去過廣州的湖南農民陳俊杰,卻被廣州當地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近日,陳俊杰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在一份廣州番禺法院出示的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個人信息與其絲毫不差,而信息來源則被標注為“自報”。
看似荒唐的事兒,對于狡猾的“李鬼”而言,堪稱一次成功的欺騙,即便坐了三年的大牢,但也只是人身自由的暫時限制,至于伴隨刑罰而來的道德譴責和前科案底,都可以“李代桃僵”,轉嫁給別人。然而,對于被冤枉的陳俊杰,卻因為這次不實的信息“自報”,要吞下駕駛證不能申辦、屢遭警察盤問、無法辦理居住證等不良后果。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一旦出現身份證被別人盜用,造成財產、名譽受損等情況,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害者有權通過相應的渠道向有關部門追償。根據《刑法》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從事違法活動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是,這些看似頗為嚴厲的追責措施,永遠只是“馬后炮”。近年來,冒名犯罪的事件屢見不鮮,雖然最后很多“始作俑者”和“責任人員”接受懲處,但給受害者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失卻難以彌補。更令人擔憂的是,冒名犯罪的“信息漏洞”依然敞開著,類似陳俊杰這樣的尷尬境遇,還有可能在下一個陳俊杰身上重演。
因此,更應反思的是,為什么在事關刑罰權威性、當事人重大利益的信息審查上面,竟然老“掉鏈子”,如何才能“補短板”。就這次冒名犯罪而言,如果不盲目相信“自報”,認真查驗證件,或者是調閱公民信息庫比對,這種情況還會出現嗎?如果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發去協查函,當地警方積極配合查明,并且反饋信息,還會讓“李鬼”輕易得逞嗎?
誠如一些公安人員所說,如果同一個村內存在同名同姓現象,以及在一代身份證沒有讀卡功能、偏遠地區數據沒有上網等情況下,就可能鬧出烏龍。問題是,難道這些情況真的都沒有辦法克服嗎?倘若有關人員的調查工作再認真一些,倘若網絡建設的力度再大一些,恐怕結果就很可能不一樣。
所以,不妨以這起案件的查處和糾正為契機,在更大范圍來一次徹底的信息清查,看看究竟還有多少“李鬼”假借他人之名,游離于正義懲罰之外;看看公民信息庫建設是否到位,還存在哪些“真空地帶”。盡管需要耗費一定的執法資源,但對于法律尊嚴、司法正義、公民權利的維護,卻是決不可省掉的成本。
□雨晨(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陳俊杰 被服刑 搶劫罪 冒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