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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疫苗安全重大事件地方領導應引咎辭職
日前,《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主要針對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著力完善第二類疫苗的銷售渠道、冷鏈儲運等流通環節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
疫苗安全重大事件地方領導應引咎辭職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共24條,主要針對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突出重點,著力完善第二類疫苗的銷售渠道、冷鏈儲運等流通環節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
圍繞決定的有關熱點問題,國務院法制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的負責人表示,法制辦會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認真研究調查組關于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完善疫苗經營、預防接種管理制度的建議,起草了《條例》的修改方案,經征求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協調,修改形成了《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2016年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決定(草案)》,2016年4月23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決定》。
1 禁止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
針對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來的第二類疫苗流通鏈條長、牟利空間大等問題
決定刪除了條例原有的關于藥品批發企業經批準可以經營疫苗的條款,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同時明確規定,疫苗的采購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平臺上集中采購,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生產企業采購后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此外,針對“掛靠走票”等隱蔽違法經營行為,決定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儲存、分發、供應、接收記錄,做到票、賬、貨、款一致。
編輯:楊嵐
關鍵詞:疫苗 接種 企業 控制 疫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