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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臺新規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亟須專門立法保障
滯納金是行政處罰,是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時追加懲罰的強制性措施。信用卡發卡機構和持卡人應該是平等主體,即使持卡人違約,發卡機構無權懲罰持卡人。因此“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發卡方和持卡人之間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伴隨著信用卡產業的快速發展以及與上位法的沖突,信用卡領域專門立法滯后的情況逐步顯現出來,比如,與我國信用卡產業發展相配套的專門法律,到目前為止仍處于空白狀態。應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提升信用卡領域法治水平。
□ 法制網記者 陳磊 □ 法制網實習生 陳佳韻
韋女士坐在床沿上,伸手拉開床頭柜的抽屜,翻出兩張A4紙,指著上面的表格,“自從辦了信用卡,我就把每張卡的信息寫在這張表格上,尤其是每次還款日期”。
《法制日報》記者看到,韋女士整理的表格上,記錄著包括信用卡發卡銀行、辦理時間、年費事項、還款規定等。
“你不能等著銀行催你,也不能指望銀行幫你記著還款日期,所以,我這么多年從沒有被罰過滯納金。”韋女士說。
韋女士的謹慎和細致有其理由,畢竟,近年來因高額滯納金引發的訴訟不少。不過,韋女士的擔心可能不用持續太長時間。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滯納金引發信用卡糾紛
韋女士是一位小學教師,辦了好幾張信用卡,最長的已經使用了十幾年。
她的“訣竅”是,每辦理一張信用卡,首先是詳細閱讀相關條款,按照約定條款嚴格使用。
比如,信用卡條款中說,在一定期限內刷卡6次免年費,那么,她就在自己整理的表格上標出來,然后將每次刷卡時間和次數填在相應位置。
韋女士每次刷卡消費之后,還及時將刷卡日期、刷卡金額、還款日期在表格上標出來,確保自己在還款日期之前,將款項存進去。
近日的一條新聞更是讓韋女士覺得很慶幸:一位大學生的信用卡欠了399元,7年后逾期利息和滯納金合計超過了3萬元,還影響了個人征信。
事情發生于陜西。2006年,陜西寶雞人張某考入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2009年畢業后去了陜西一家國企工作。
2015年9月,張某收到一條短信,稱他的銀行卡因“未按規定日期還款被暫停使用,請盡快還款”。
經過咨詢銀行,事情得以弄明白:2007年,張某在上學期間,當地某銀行的業務人員到學校為學生辦卡。這實際上是一張信用卡,但張某以為是普通的儲蓄卡,“業務員沒有說這是信用卡”。最終,卡上有一筆399元的刷卡消費欠款“沉睡”多年,直到張某接到銀行短信。
今年3月21日,因認為銀行辦卡不如實告知相關信息,加之對由此導致的高額逾期利息和滯納金表示異議,張某將某銀行起訴至法院。
有媒體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截至今年2月,涉及“滯納金”的案例超過3萬起。而在一些判決案例中,滯納金的比例通常不低,有的達到本金的50%,有的甚至更高。
更令韋女士慶幸的是,她將不再擔心信用卡滯納金的問題,因為信用卡滯納金將在2017年之后逐漸消失。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解釋引入“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時表示,“滯納金”的概念帶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不適宜用于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活動。立足于公平原則和合同關系,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滯納金是行政處罰,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時追加懲罰的強制性措施,信用卡發卡機構和持卡人應該是平等主體,即使持卡人違約,發卡機構無權懲罰持卡人。因此“違約金”取代“滯納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發卡方和持卡人之間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助理所長、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楊濤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滯納金的改變,是過去的銀行與用戶之間不具備行政管理和處罰關系,現在終于走向市場化的平等合約關系,“總體上對市場是個好事情”。
董新義表示,取消滯納金,將減少持卡人的利息支出,有利于保障持卡人權益,鼓勵持卡人擴大消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信用卡 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