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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政協原副主席回國投案自首 獲判緩刑
從新西蘭回國投案自首的廣東省開平市政協原副主席馮潤深,曾是最高檢通報的7起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之一。近日,馮潤深被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受賄人民幣8萬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據悉,馮潤深外逃前為江門市管副處級干部,具有在職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開平市建設局局長、開平市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1月19日發布的消息顯示,馮某2013年潛逃新西蘭,2014年3月5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14年12月19日,馮潤深由新西蘭回國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
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潤深受賄人民幣8萬元犯受賄罪,于2015年10月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馮潤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其患有高血壓及冠心病等疾病,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馮潤深在擔任廣東省開平市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對開平市中澤混凝土公司生產的混凝土推廣使用,并且對該公司生產的混凝土質量檢測予以關照。中澤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洛和股東何某為感謝被告人馮潤深的關照,于2008年初的一天,在開平市豐澤園餐廳請馮潤深吃飯時,送給馮潤深現金人民幣8萬元,馮潤深收受后在日常生活中使用。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馮潤深主動到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案發后,馮潤深委托他人代其退贓8萬元,并主動繳納罰金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潤深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馮潤深有自首情節,且已退清全部贓款,并主動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
編輯:薛鑫
關鍵詞:開平市政協原副主席馮潤深 回國投案自首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