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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庭審活動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
中新網4月1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今日介紹,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相關內容及回答記者提問。
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試行)》。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其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庭規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22年。
胡仕浩介紹,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溝通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庭規則》進行了新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法庭規則》共計27條,除對原有條文進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內容有15條。
胡仕浩介紹,修改后的《法庭規則》更加注重權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庭審活動中的各項訴訟權利。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
——二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予以特別保護。規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特殊設置。
——三是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強證人人身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規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
——五是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關愛。要求法庭設置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為特殊群體參與庭審活動提供方便。
此外,胡仕浩介紹,修改后的《法庭規則》嚴厲處罰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規定對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視情節分別予以罰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揮法律的懲罰、威懾和預防功能。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庭審 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