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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400還3萬的真問題

2016年04月13日 11:15 | 作者:晏揚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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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信用卡,卻一直以為是儲蓄卡,近400元欠款經過7年的滾動,如今已累積到3萬余元,而且影響了個人征信。認為銀行沒有如實告知且沒有提醒,辦卡時還在西安念書的小張于近日將辦卡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銀行清除不良征信記錄,并確認他不承擔逾期利息、滯納金。

小張有理由狀告辦卡銀行。一方面,399.01元的欠款經過7年滾動竟然累積到3萬多元,恐怕任何一個持卡人都難以接受,簡直比高利貸還狠;另一方面,當初辦卡時,銀行并未明確告知這張卡的性質及使用注意事項,以致小張和其他許多同學都誤以為這是一張儲蓄卡,根本沒意識到它會產生消費欠款。

辦卡銀行有責任,小張當然也有責任。正如一名律師所言,作為成年人,小張在辦卡時應當了解清楚卡的性質和使用方法,并且妥善保管。而且,小張當年稀里糊涂地從卡中多取了近400元,他應該注意到這是信用卡透支產生的錢款,不管因何沒有注意到,小張都無法完全推脫掉自己的責任。

由這件事,人們自然再次討論起銀行濫發信用卡的問題,尤其是給在校大學生濫發信用卡,乃至以信用卡“誘導”大學生消費。而我認為,這件事值得關注的“真問題”,是信用卡欠款高得離譜的滯納金——簡單計算可知,400元欠款即使按年利息10%,并且按復利計算,7年本息合計也不到800元。也就是說,小張累積的3萬多元欠款中,絕大部分是滯納金。

銀行收取這么高的滯納金,想必是有據可依、有章可循,是“按規矩辦事”的。可問題是,銀行自定的“規矩”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實際上,若論法理,銀行向客戶收取滯納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順。滯納金的本義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并由法律授權,譬如稅務機關可以對公民拖繳稅款收取滯納金。而銀行不是行政機關,其與客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客戶使用信用卡產生欠款,銀行只可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更重要的是,銀行對欠款客戶收取的違約金要合乎情理,可以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但不能搞得像打劫的。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違約金的設定應以“實際損失”為標準,那么,小張欠銀行400元,7年時間會讓銀行損失3萬多元嗎?恐怕很難說得通。

客戶透支信用卡逾期不還,給銀行造成了損失,理應賠償一定的違約金,問題是,違約金的設定標準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際損失”顯得模糊不清,以至于銀行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都自定規章、自設標準,導致“天價”滯納金(違約金)屢見不鮮,民眾的利益因此受損。

就此而言,是該給任性的違約金、滯納金套上法律的籠頭了。具體而言,就是在法律上明確設定上限,譬如違約金不能高于本金的若干倍,以平衡雙方利益,使其既具有賠償和懲罰性質,又合乎情理,能夠為民眾所理解和接受。(晏揚)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信用卡 還款 欠款 欠400還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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