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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治孝”不失為好的方式
《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今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精神贍養方面重申家庭成員“常回家看看”的規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員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履行探望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這一生效判決,相關信息將會歸入信用平臺,對當事人的工作與生活都將帶來一定的影響。(4月7日《新聞晨報》)
老年人權益保護歷來都是司法實踐的難題。孝道裹挾著家庭倫理道德,摻雜著親情之間復雜的恩怨,素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說法,正因為如此,在立法方面道德入法歷來都有爭議,并且司法實踐還是遵循“和為貴”的思想,即以矛盾調解處理為主,避免打官司造成老人與子女之間更大的感情溝壑,贏得了法理失去了親情,更不利于老人的生活處境。此外,養老訴訟還面臨著執行難的困境,不僅判決要履行的看望、照料義務,可能會打折扣,甚至要承擔贍養的經濟支出,也可能得不到保證。雖然,這些都只是極端的個例,卻暴露出老年人權益保障的軟肋。
在道德評價、社會調解不起作用,司法作為最后的兜底手段,無奈的次優選擇之下,對于拒不執行判決的不孝子女,有必要給予強有力的懲戒,真正使得法治功能得到應有的體現。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嘗試,如今年1月,江蘇沭陽法院便將2名拒不執行養老訴訟執行人,比照“老賴”列入“失信人名單”予以懲戒,信用約束用來治孝。上海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明確提出不執行判決的將歸入信用平臺,遵循的也是一這思路。
“以信治孝”作為“以法治孝”的補充,有利于發揮懲戒的合力。如,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列入“黑名單”包括乘坐飛機、高鐵等在內的高消費將被限制,并且不能貸款,經商辦企業不能注冊等等,對“老賴”有很大的震懾作用,拒不還債的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根治。盡管,這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不完全適用于懲戒不孝,不能簡單借來治孝,但信用懲戒的原理是一樣的。如果一個人不對生養自己的父母好,又如何會恪守社會誠信?所以,“以信治孝”無論基于情還是法,都是不錯的選擇。
當然,有關父母訴子女的官司,在實踐中需要情理交融,懲戒不能缺少,并且還應豐富,如被啃老、虐老的人可以用“保護令”制度,但是在懲戒的執行上要更謹慎,應優先選擇一定能夠立刻解決問題的強制手段。
“以信治孝”作為“以法治孝”的延伸,還期待司法立足于實踐,探索完善司法強制與信用約束相結合的具體機制,真正有效管用。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以信治孝”“以法治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