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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說法有誤
中青在線北京4月1日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3月底,《北京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2016—2020)》(以下簡稱規劃)印發,規劃提出,今后,北京市的公墓不再新建傳統墓碑,對于租用合同到期的傳統墓穴原則上不再續租,并且將對不再續租的墓穴給予獎勵。
“這一對到期墓位不再以傳統形式續租的規定,是促進殯葬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舉措,在全國具有領先示范意義。”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殯葬管理處負責人今天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
據介紹,我國目前的公墓有兩種,農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不用花錢購買;城市公墓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兩種,前者主要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存放骨灰的場所,后者允許市場資本經營。
除了墓地價格,近年來,有關墓地使用年限的問題備受公眾關注。2011年清明節前夕,山東青島等地一些陵園表示將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許多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
各地對于公墓使用期限的規定如何?一般都是20年嗎?收費標準如何?到期續交后還能續多久?按第一次繳費的價格續交嗎?全國其他地方是否出臺了類似北京這樣的政策?
記者檢索相關法規規章后發現,民政部部頒規章《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并未對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了“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1998年國辦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規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在各地殯葬管理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均有對墓穴使用年限的規定。
《殯葬管理條例》同樣沒有規定公墓使用期限,其中有關的規定是: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在此條例發布前一年,《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中已明確規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最長為20年,期滿后可以續租。
所有這些規定,都用相似的條款強調同一個規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規劃,都要以節約用地為基本原則。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公墓使用年限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