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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反思南京虐童案中的“非理性介入”

2016年03月24日 15:16 | 作者:朱永華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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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因為撒謊,她抽打了養子,卻不曾想自己因此丟了工作,進了監獄,還成了眾人口中的“惡母”。一年后,出獄的她,第一時間更想知道的是,養子還愛不愛她,還想不想跟著她生活。讓李征琴高興的是,孩子還是選擇了跟她一起生活,然而,在“南京虐童案”的標簽下,即便是孩子及其親生父母都同意,被剝奪了監護權的李征琴,也難以逾越法律門檻。(3月23日《新京報》)

李征琴

自國家未成年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沒有任何一起案件能夠像南京虐童案一樣,從發生到判決再到“惡母”出獄后的“大團圓”,一直受到媒體和社會輿論的關注與熱議。也被本案主審法官稱之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受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的影響,即使在現代社會,仍有不少家長信奉“棍棒教育”,在疼愛和滿足孩子一切需求的同時,一旦發現孩子違抗家長意志或出現較嚴重不良行為,一些家長便難以克制,正如虐童案中孩子生母所說的那樣,“手邊拿到什么就用什么打”。很多孩子也正是因為“懼怕”父母這種懲罰,才不敢輕易有出格行為。這也是本案中“受虐”孩子一直認為養母是為自己好的原因所在。盡管社會對這種教育方式爭議不斷,甚至是與現代文明教育理念格格不入,但也不能完全否定他的積極意義,畢竟既有不少孩子在這種教育方式之下最終走向成功。

良法需要在具體的執行中才能得以體現,兒童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無論侵犯者來自社會還是父母家長,依法受到懲處體現的是兒童保護法的正義。但如果這種保護給受保護兒童帶來次生傷害甚至是次生災難,無論如和彰顯法律正義,卻不能凸顯“良法”的內涵。就本案而言,養母李征琴的實質行為顯然觸犯了國家未成年人保護法,依法應當受到處罰。但從李征琴的心理和目的來看,非但不是出于對養子的“虐待”,還是對他傾注母愛和促使其學習成長的一種表現方式。而來自社會的諸多譴責基本都是建立在對養母身份的“陳見”乃至偏見的前提下,看到孩子受到的傷害表象才群起義憤,而司法的及時介入從某種角度來看,也是在“迎合”這種社會心態。因此可以看出,“養母身份”才是李征琴被法院判處6個月和被剝奪監護權處罰的內在原因。正如有些網友所說的那樣,如果寶寶生母出現這樣的行為,最終結局可能就會是另一種版本。

據該案二審主審法官徐聰萍自己解讀,該案反映了社會傳統教育理念與現代法治文明的碰撞,體現了家長威權主義思想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護理念的沖突。并據此認為該案是“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然而在筆者看來,該案更應該成為值得“反思”的典型,任何一部法律,尤其是保護未成人的法律法規,既要彰顯出他本身的公平與正義,也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體現出他的良法內涵,既然保護未成年法規要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更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在著眼案件本身的同時,盡最大努力來消除因案件處理給未成年人帶來的次生傷害和影響,尤其要防止由單純執行法律而給保護對象造成連帶性傷害。(朱永華)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南京虐童案 “非理性介入” 李征琴 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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