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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勇:民促法修訂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建議
不能不承認,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是一種復雜的系統問題。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場與社會等各個方面。
張志勇
長期以來,政府對民辦教育的監管從總體上講是不到位的;政府對民辦教育的支持,從總體上講是力度不夠的;社會對民辦教育的接納,從總體上環境是比較緊張的。這一切,都源于民辦教育法存在法人屬性、產權歸屬、合理回報等諸多問題,并因這些問題的不明晰,連帶造成學校權利和治理結構、教師權益、優惠政策、市場監管、政府服務方面的問題。而此次修法,更是引發了新一輪的利益博弈。
關于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產權性質的爭論。對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代表們持有不同意見。一種認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與國際接軌,即捐資辦學,舉辦者不要求回報,不享有產權;第二種認為應符合中國國情,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細分,即分為捐資型、出資型。出資型為舉辦者投入辦學的初始資產和追加資產以及學校辦學積累、增值資產的一部分,應當屬于舉辦者所有,學校依法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屬于舉辦者的部分也應歸舉辦者所有。
全國人大和教育部聯合調研組就民促法修法進行專門調研。在濟南和德州召開的座談會上,民辦學校代表均贊同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分為捐資型和出資型。他們認為,如果按照現在的修訂方案,現有的民辦學校舉辦者均要被捐資,而且部分民辦學校舉辦者是多個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棄產權,難以統一。
明確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具體優惠政策。代表們提出分類以后對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優惠政策,民辦教育舉辦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教師的權益保障,不僅是對非營利性機構的優惠政策,對營利性教育機構有什么樣的扶持政策,也應該在法里做出規定,避免法律實施過程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對設立過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關于過渡期有三個問題:一是過渡期的期限問題,二是過渡期過渡什么的問題,三是為什么設這樣一個過渡期的問題。是不是出臺這樣一個規定,轉成非營利性學校以后,根據原始投入等給舉辦者一點補償,就算完成過渡了?過渡完后是不是舉辦者與學校就沒有關系了?實際上,大多數民辦學校的資產都在學校名下,辦學者個人沒有什么資產,有的只是擔任董事長或校長,具有對學校支配與管理的權力。過渡期后,是不是要剝奪舉辦者對學校的支配權和管理權?
很多民辦學校背負著沉重的債務。如果剝奪了辦學者的支配權和管理權,學校債務誰來承擔?還能要求辦學者繼續把債務清償完畢后,再把權益歸到學?;驓w到國家嗎?辦學者大概沒有心情這么做,短期內也沒有能力這么做。如果非要辦學者這么做,那必須給辦學者更長的時間,償還一些債務再來做。設置這樣一個調整期,是為了讓舉辦者脫離學校,不讓他辦學、不讓他關心學校、削減舉辦者既有的辦學熱情,還是其他的目的或用意。這些學校一旦出現資金斷裂等問題,誰來接盤?舉辦者在其位可以負責,舉辦者不在其位后政府來接盤嗎?
有專家學者認為,中國民辦教育的發展之路是一條完全不同于外國民辦學校發展的非常特殊的道路。外國的民辦學校由于宗教以及其他各方面社會背景,走的是一條捐贈辦學的路子。但是我們國家的民辦學校是一條從出資辦學逐步走向分類管理的路子。所以修法要為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改革留有足夠的探索空間,特別是不能夠簡單武斷的搞一刀切,要依法切實保護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為走出這輪利益博弈,實現民促法的促進作用,我建議:
明確非營利民辦學校的民辦事業單位屬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的政策和各種稅收優惠。
明確營利性民辦教育的民辦企業單位性質。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的區分,并不影響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質,或者說,營利性民辦教育也是一種公益事業。因此,必須明確營利性民辦教育作為企業的特殊性。在這里,法律應該明確營利性民辦教育應該享受的各種具體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保障在民辦學校舉辦期間作為舉辦教育事業劃撥的國有土地的無償使用權等。
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為捐資和出資兩類。目前國家正在對民法通則進行修訂,最新版本是擬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在非營利性法人中又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成員享有社員權,也就是產權和回報;財團法人屬于捐贈或遺贈。這種修訂,也許會為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找到法律依據。建議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為出資辦學和捐資辦學兩類。出資辦學享有產權和回報;捐資辦學不享有產權和回報。
保障非營利性民辦教育舉辦者的辦學權。有一種主張,是值得我們傾聽的。他們說,要給予民辦教育舉辦者最大的尊重,有利于民辦學校的發展。在民促法修改過程中,可能我們更多聚焦在如何給辦學者一點補償或表示,讓其退出,或者給點利息,其實這對于舉辦者來說是一種極大的人格或自尊上的傷害。
民辦學校舉辦者最大的擔心是: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之后,各級政府通過資產清算剝奪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辦學權。我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應明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資產清算的性質。這里,資產清算的目的,是為了明晰民辦學校的管理政策,而不是為了剝奪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辦學權。
(作者系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教育廳副廳長)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張志勇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