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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討薪民工消解司法尊嚴
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大會在江南街道辦舉行。大會對張某、戚某、歐某等8人妨害公務罪進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處張某等6-8個月有期徒刑,其中兩名情節較輕者適用緩刑。根據當地媒體的報道,這次公開宣判大會成效斐然,“不少群眾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但在網絡輿論場上,卻有另一番場景:除了對“因討薪而獲刑”的農民工的普遍同情,還有對公判鋪天蓋地的質疑。
當然,對討薪農民工的同情,也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這些討薪者如確有妨害公務的行為,法官依法判決是其正常履職。在只掌握了關于案情的零星信息之下,對法官的判罰保持基本的尊重應該成為共識。
但輿論對公判的批評,是當地法院理應反省并應正確面對的。此事中的公判,嚴格意義上來說,是種源于古代的“示眾式懲罰”。公判源遠流長,死而不僵,其社會基礎首先來源于當地民眾有圍觀需求(應當承認這樣的群眾確有不少)。而更重要的來源恐怕還在于當地黨政部門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有此要求:讓公開集中宣判在懲治一小批的同時,警示一大批、教育一大批。法院放著自己的法庭不宣判,非要選擇在安保、程序設計等都更為復雜的廣場去進行宣判,明顯不符合經濟理性思維。
當然,法院敢于“示眾式”公判,也有其法律基礎。這就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礎性原則,“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過去公捕公判大會常常套開,批評者以有罪推定批評公捕,把公判也捎帶了。這不免讓一些法律人不服,因為判決依法的確應該公開,在法庭的“劇場”公開,跟把法庭搬到城市的“廣場”上公開,并沒有實質區別。
“劇場化司法”與“廣場化司法”各有優劣。舒國瀅教授曾分析稱,“劇場化司法”的真正價值在于它通過“距離的間隔”來以法律的態度和方式處理“法律的問題”。而“廣場化司法”則趨向于通過生動形象的、可以自由參與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的結果和實施懲罰的輕重訴諸人們直觀、感性的正義觀念或道德感情。
但法治語境中的公開宣判與公共輿論場上的“公審公判”,并不能簡單等同。在法庭內依法定程序公開審判,就沒有人提出過異議。盡管我們在閬中法院的這一公判事件中,并未發現“公捕”,公判大會的組織者也由以往同類事件中的當地黨委、政府變成了當事法院,看上去好像已頗具合法性。
但公判大會之不當,并不是因為圍觀者有多么人山人海,也不是因為現場安保有多嚴厲,而是因為“公判”以群眾大會的方式包裝法院的公開宣判程序,在示眾被告人形象的同時,也消解了法庭內司法應有的尊嚴。挑選特定被告人專門拉開來進行大會式公判,又危及平等權。如果說是為了警示世人,為何獨獨挑了農民工,而不是貪腐官員或經濟犯?當一些法院正忙著通過去除庭上被告人囚服和鐐銬來彰顯司法文明之時,“公判大會”顯然是在與刑事司法現代化的腳步背道而馳。
在當下這個時代,司法文明正日益走進司法公正,成為它最重要的權重之一。有尊嚴的司法用不著通過貶低被告人形象來抬升自己。實現公正,彰顯文明,自有屬于司法的尊嚴。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四川公判討薪民工 “示眾式”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