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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部慈善法9月起施行 “諾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于政府工作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關于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關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7個決議,通過了慈善法,通過了關于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黃潤秋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昨日,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前代表爭相合影留念。當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閉幕。
慈善法
公募基金會管理費占比壓縮至10%
昨日,我國首部慈善法獲得表決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其自身管理費的比例占到多少合理?是10%,還是15%?本次兩會,此系慈善法審議的討論焦點之一。表決稿明確規定:公募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其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年度總支出的10%。
管理費占比從15%下調到10%
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
對于上述管理費占比條款,3月10日上午,全國政協工商聯界別21組有關慈善法草案的討論會上,研祥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陳志列、新華聯集團董事局主席傅軍、工商聯副主席孫曉華等委員均認為,15%的管理費過高,應該下調。
可也有學者和行業內人士提出,應該刪除對管理費占比15%的具體數額限定。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研究所所長王名接受采訪時就表示,在美國,一般慈善組織的平均成本約為24%,有的能達到40%、50%,慈善法是慈善領域的基本法,可以規定類似于“最低成本”的原則,具體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規規定。
在爭論中,表決稿調整了公募基金會的管理費占比比例,明確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年度總支出的10%”。
對于從15%降至10%的變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解釋稱:將管理費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國務院基金管理條例有關內容的基礎上規定的,并充分聽取了一些基金會、社會團體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民政部門根據基金會管理的實踐作了認真研究和測算,這樣規定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法律委員會強調,管理費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與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的精神是相銜接的。
編輯:楊嵐
關鍵詞:中國首部慈善法9月起施行 中國首部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