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2016全國兩會專題報道>評論 評論
深入推進政務公開是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必需
其一,政務公開有利于保障社會公眾參與國家治理,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現代國家治理不同于傳統的國家管理,它必須依賴政務公開才能運作。首先,現代國家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它既包括作為傳統國家管理主體的政府,也包括作為傳統國家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以及現代社會不斷生長和發展的NGO、NPO等。這些新型治理主體參與國家治理,顯然不僅需要政府信息公開,而且需要整個政務活動的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只能保證其知政,政務公開才能保障其知政參政;其次,現代國家治理的目標是人民的權利、自由和幸福,要使人民有獲得感。獲得感不僅僅是源于物質生活的福足,更源于政治上的當家做主。人民的這種主人感、獲得感只能在政務公開的政治生態環境中形成、深化,僅有政府信息公開顯然是不夠的;再次,現代國家治理的手段、方式是合作、協商、柔性,而不同于傳統國家管理手段的單方性與強制性。現代國家治理越來越多地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協議,以及其他軟性治理手段和方式。這些軟性治理手段、方式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政務公開:或以政務公開為前提,或以政務公開為保障。沒有政務公開,現代國家治理的手段、方式難于實際和有效運作。
其二,政務公開有利于保障現代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運行,推進社會的轉型和進步。傳統的議會民主是“傳送帶”民主:人民通過選舉把“民意”傳遞給議員、議會,議會通過法律、決議、決定把“民意”傳遞給政府,政府通過執行議會制定的法律、決議、決定,實現“民意”。對于這種傳統的民主,僅要求有政府信息公開的保障即可。而對于現代民主 -- 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來說,僅有政府信息公開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動態的,事前、事中的政務公開,如決策過程公開、立法過程公開、執法行為公開,等等。沒有政務公開,社會公眾不可能有效參與決策、立法和執法,不可能有效地與政府就決策、立法、執法的有關事項展開協商、討論、辯論。沒有政務公開,政府就不可能廣泛地了解和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和主張,更不可能將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主張反映和體現在決策、立法和執法之中。因此,沒有動態的,事前、事中全過程的政務公開,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根本無法運作,而沒有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社會轉型和進步的目標就無法實現。
編輯:秦云
關鍵詞:政務公開 法治政府 政府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