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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應公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看點
慈善財產
慈善組織投資所得應全用于慈善
慈善財產的使用直接關系到慈善活動能否實現其慈善目的,慈善法草案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同時,慈善法草案還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外,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另外,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慈善組織管理成本,草案中都有非常具體的規定。草案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其他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上述原則制定。
編輯:阮浩冉
關鍵詞:慈善 草案 組織 募捐 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