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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慈善法草案“上大會”:民主立法的新常態
人民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 劉茸)即將于2016年3月5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下簡稱慈善法)。
繼慈善法“開門立法”之后,將其提交全國人代會審議,與《立法法》等基礎性法律同等對待,是立法機關的又一個重要舉措。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立法機關有意將慈善法的立法過程,打造為公開立法、民主立法的典型樣本,供后來立法參考。
為何選擇慈善法?進入人代會立法程序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相比,需要通過哪些特殊的“關卡”?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對此做出了解釋。
為什么“上大會”的是慈善法草案?
實際上,盡管大部分現行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常委會負責制定的,但真正的最高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常委會則制定和修改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
盡管沒有更詳細的闡釋,但目前立法機關的通識是,涉及最高立法機關本身權力組織和結構的法律,如全國人大組織法,還有涉及多數人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如物權法,應當由代表大會制定。但對這些基本法律的補充修改,也可以通過常委會進行,例如去年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
“對哪些法律必須上代表大會審議,哪些法律可以由常委會制定,法律沒有做嚴格界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闞珂解釋說,“一個考慮是代表大會每年只召開一次,如果對立法權限制過多,有的立法可能就要等一年,從現實需求來說就可能導致問題?!?/p>
那么,慈善法草案是怎么被選中的呢?
“一個考慮是要貫徹黨的三中和四中全會精神,其中提出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立法主體作用;第二是‘上會’能夠廣泛發揮民智,凝聚共識,”闞珂說,“這回的慈善法正好是一部老百姓比較關心的法律,通過讓更多人了解、參加立法過程,讓代表能夠聽到方方面面意見,把意見帶上來審議,以真正發揚民主,有利于制定質量高的法律,也便于貫徹實施?!?/p>
他還表示,慈善法草案中的具體規范,與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很多法有聯系,甚至有一定補充,而其中某些法律正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從效力規范上來說,同一層級的立法進行修改也更為協調。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上大會 民主立法的新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