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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追逃抓錯人,豈能一紙釋放證明了事
因當地警方“拒絕接受采訪”,詳情尚不為人所知。倘若抓錯人是因為某些偵查人員的失誤失責,恐怕還需揪住尾巴不放,依法公開追責,以免再出紕漏。
據新京報報道,今年2月4日,僅是去當地車管所補辦駕駛證出示了身份證,21歲的河北唐山豐潤居民李某便被告知為網上追逃對象,隨后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南開區看守所。關押16日后,因證據不足,他于21日被無罪釋放。
李某莫名其妙被抓后,除夕之夜在看守所寂寞度過,錯過母親大年初一的生日,氣惱不已的他指責警方,“沒有任何調查就追逃合法公民”,表示自己“需要一個道歉”。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直到李某父母到天津把他接回,也只收到了一張釋放證明。
說實在的,作為公安機關,不可能是福爾摩斯,難免辦錯案,這可以理解??墒?,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了“跨省追逃”失準,需要向當事人講明。如今,因當地警方“拒絕接受采訪”,詳情還尚不為人所知,倘若是因為某些偵查人員的失誤失責,恐怕還需揪住尾巴不放,依法公開追責,以免再出紕漏。
其實,就算是由網絡或機器故障所致,也得向被錯誤羈押的當事人說個明白。無辜者受了莫大的委屈,豈可用一紙信息有限的釋放證明,云遮霧繞地敷衍打發了事,總得告訴個緣由吧。
還有,誤抓了人,有關部門說聲道歉,真有那么難嗎?《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或許,在有關部門看來,釋放證明發給無辜者,也就代表歉意了。然而,從本質上審視,釋放證明只是證明偵查機關已對被釋放者解除羈押措施的法定文書,并不代表職能機關的正式道歉。
當然,想要對方道歉,也有解決之道。對于被錯誤羈押的李某,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有被錯誤拘留、逮捕等侵犯人身權情形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問題是,這聲道歉需要當事人走申請國家賠償的法定程序,不僅花費時日,更耗費精力,能否證明“致人精神損害”,尤其不易。其實,對于有關部門而言,拘捕錯誤再予以釋放,并且開出證明書,“網上追逃”錯誤早已心中洞明,為何非得顯示權力的傲慢與漠然,坐等法定程序?何不再主動一點,對受害者致一聲真誠道歉呢?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網上追逃抓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