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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湖南大學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戴曉鳳:
P2P網貸平臺的風險構成與監管對策
一、 P2P網貸平臺的風險結構
(一)市場投融資風險結構錯配
對P2P網貸平臺的推崇,有兩個很重要也很神圣的理由:一是認為銀行業過低的利率盤剝了投資人,互聯網金融就是要給投資者提供提高收益率的渠道。二是認為銀行業不愿意給廣大的中小企業融資,剝奪了其獲得金融服務的權利,互聯網金融能夠讓每一個平等享受現代金融服務。剖析這些理由,不難發現這之中隱含著一種邏輯關系,即P2P網貸平臺,是以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利率從銀行分流出零星分散的投資人,并將其分配給小額貸款的需求者。這等于將借貸市場上具有最大風險的融資者與最不具有承擔風險能力的小額投資人配對。
(二)風險管理需求與風險管理模式錯配
P2P網貸平臺一直引以為自豪的就是利用互聯網技術來管理信貸風險。我們先不說技術的真偽,單說目前這個平臺的風控模式問題。根據目前的相關政策與管理規定,P2P網貸只能做信息中介,即借貸交易雙方的搓合人。這種方式,從商業模式上看,是將間接融資下的信貸業務移到直接融資平臺上交易。
在間接融資條件下,間接金融機構負責借款人的信息生產,也就必須承擔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因此,間接融資條件下剛性兌付是隱含的契約。當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化,就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首先,要解決借款人的信息生產問題。其次是要明確借款人違約風險誰來承擔。
二、 P2P網貸監管的盲點
對于P2P網貸的監管,討論已久,但始終未有明確的方案出臺。讓監管部門猶豫不決的原因,從監管部門不斷釋放出來的信息以及業界廣為爭議的觀點來看,就是上上下下還沒有找到監管的下手點。我們對目前廣為流傳的一些監管設想進行歸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是底線監管。這包括三點,即P2P網貸平臺本身不得搞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二是確立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即P2P機構是為借貸雙方的小額交易提供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不是資金的金融機構、受托理財機構,也不是擔保機構。第三點是由銀監部門承擔具體的監管職能。
由此可以看出,監管部門是基于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模式來設計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但是從這個思路分析,我們發現它與現有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邏輯盲點:
其一,以“四個不準”作為監管的底線,這就明確地規定了P2P網貸平臺不可能做類銀行業務!但是讓銀監局執行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職責卻讓人非常費解。從銀監局的職能定位看,它是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者。其二是以機構監管的方式對P2P網貸平臺進行監管,雖然可以管住P2P網貸平臺守住底線,但P2P網貸平臺的風險源卻根本得不到控制。也即監管并沒有解決貸款信息的市場化生產問題,也沒有解決借貸風險的市場轉移問題。
三、 P2P網貸的監管建議
綜上所述,對P2P網貸的監管不是一個機構監管問題,而是一個市場機制建設問題。政府如果要讓P2P網貸健康有序地發展,P2P網貸監管的關鍵點就在于建立一個P2P網貸專有信息生產的保障體系,以及讓P2P網貸資產流動化的市場化通道。總之一句話,P2P網貸的發展全靠一個規范有序的信息與風險的市場交易機制與交易體系。由此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互聯網金融的管理辦法,用立法的方式規范P2P網貸經營者行為。確立P2P網貸經營者的準入門檻,明確監管部門及其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市場監管內容與監管等。
第二,將P2P網貸的信用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體系,并將央行征信信息統一向網貸平臺開放,以節約網貸平臺的信息成本。
第三,逐步建立P2P網貸全國資金托管、結算、票據交換、債權轉讓等的集中交易市場。首先可以以省級為單位分頭建立,然后逐步規范統一為全國市場。目的是構建一個開放的P2P網貸的信息公開、透明,資產與風險可公開交易的場外市場。
編輯:薛鑫
關鍵詞:P2P網貸平臺 全國政協委員 戴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