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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動用公款理財致巨額虧損:以理財為名 行貪賄之實
恣意為,威逼利誘補窟窿
“參加工作39年來從未認真地、系統(tǒng)地學習過法律知識,稱自己‘法盲’也不為過”。高玉奇在懺悔材料中這樣寫道。然而,一個自我評價為法盲之人,此時的身份卻是青山區(qū)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面對自己膽大妄為之舉導致的近700萬元的巨額虧損,他又是如何應對的呢?
事情暴露后,高玉奇立即給區(qū)建設局時任局長李某發(fā)了一條信息,主要是說購買理財產品及導致虧損的責任在自己,要求區(qū)建設局出具一份書面報告,自己會簽署意見分擔責任,同時希望能將剩余的資金繼續(xù)購買投資公司的其他理財產品,以確保合作協(xié)議的履行,并再三囑咐,此事不能上黨委會討論,否則自己就不管了。然而,區(qū)建設局并沒有屈從,經黨委會研究后,決定不再繼續(xù)購買理財產品并準備聘請律師與投資公司打官司。
為了彌補虧損,盡快平息震蕩,高玉奇讓高越約見投資公司負責人李某。對于二人的見面,高玉奇進行了一番精心策劃。
在見面時,僅以區(qū)委政法委書記及高越父親的身份出現(直至案發(fā)后,李某才知道高玉奇介入此事的真正原因是因為他才是購買“YJ5期”的決策者),營造出兒子闖禍父親出面解決的假象。在對事件的認定上,將其定性為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屬自己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在談及賠償問題上,強調投資公司在操作上存在失誤,虧損的都是摯誠公司員工的看病錢、養(yǎng)老錢,如果處理不好,大量職工將會到投資公司圍門堵路,投資公司的生意、形象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在彌補虧損事宜上,強調為了避免事態(tài)擴大對高越的工作造成影響,將掏錢幫兒子承擔一定比例的虧損。經過三個回合的威逼利誘,最后投資公司作出讓步,同意共同出資彌補虧損,截至案發(fā)時投資公司陸續(xù)賠償了約300萬元。
苦果嘗,腐敗到家家必破
案發(fā)時,高玉奇57歲,高越28歲。父子感情深厚,經常在公園散步談心。然而,這種溫情的生活場景卻被高玉奇瘋狂的行為斷送了,不僅自己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高越也因涉嫌共同受賄于2015年4月被檢察機關立案批捕。導致這種悲劇的原因,我們從高玉奇的思想蛻變過程及對兒子的過分關愛中或許可以得到答案。
“在后來的工作中,和老板、商人接觸多了,看到他們衣食住行的奢華,吃喝玩樂的隨意,我覺得自己在他們面前顯得很寒酸”。“思想防線放松了,慢慢跟著老板們一起‘瀟灑’,稱兄道弟,鶯歌燕舞,不亦樂乎。對老板們送的幾千、上萬的現金紛紛‘笑納’”。這是高玉奇在懺悔材料上的自我剖析。
另據武漢市紀委調查發(fā)現,高玉奇在得知高越接受施工隊老板所“贈予”的10萬元后,第一時間不是對兒子進行訓斥和約束,而是讓其留著自用;兒子工作地點離家較遠,高玉奇直接打電話給工程施工隊的老板,讓其買一輛小汽車以借用的名義給高越上下班使用;兒子剛參加工作需要拓展客戶,高玉奇又直接聯(lián)系工程隊施工老板,讓其安排飯局,親自出馬幫兒子同一些存款大客戶建立關系……
人非草木,孰能無情。為官者對家庭有愛,為父者對子女有愛,這本是人之常情,但是這種愛卻不能突破紀律的底線和法律的紅線。“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對財富的經營和打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能僅憑自己的一廂情愿恣意妄為,更不能貪欲膨脹、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否則,高氏父子的悲劇人生就是最沉痛的前車之鑒。(王偉)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公款理財 貪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