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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被毆致死警方補償 事發日未當班副所長獲刑
完不成定額成為“拖油瓶”
北青報記者在調查中,一直有個謎團。前后監室的人“接力”迫害莫有文,難道純為取樂,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在控方起訴書中,北青報記者發現了“端倪”:“由于莫有文在生產勞動中做事緩慢、背不出監規等原因。”
陽朔縣公安局公請(2014)38號文件,及相關證據顯示,政府撥付陽朔看守所的月人均伙食費,僅有150元,遠未達標。清湯寡水的伙食讓在押犯渴望吃上“加菜”。而據看守所的“潛規則”,吃上這道百元“加菜”的前提,必須是完成監室勞動額度后的犒賞。
事發前半年,公安部下發《關于糾正看守所違規組織在押人員勞動等問題的通知》,提出“堅決糾正追求經濟效益、下達勞動指標或任務、勞動時間長強度大等問題”,以“自愿”勞動為原則,“每天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周不得超過15小時。”
而在陽朔看守所,不但夜里還要“趕工勞動”,甚至在與“任務指標”掛鉤的同時,還采取“連坐制”,這無疑讓手慢體弱的莫有文,被視為整個監室的“拖油瓶”。如此,他成為眾矢之的也就在所難免了。
雙人雙崗演變為單人雙崗
相關記錄顯示,陽朔看守所在押人數在200人上下,屬中型看守所。按公安部中型看守所不低于15%的警力配備,其警力配備至少為26人。而據調查,事發時只有正式民警16人、職工2人、協警7人。
2007年起,暨旭作為協警,走入陽朔看守所,“負責巡視監控工作”。“既要我每隔15到20分鐘去監室巡視一次,又要我在監控室里盯住監號視頻,我不能分身怎么兼顧?更何況協警也不具備獨立值班資格。”暨旭認為自己很冤。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巡視監控必須“雙人雙崗”。《看守所執法細則》:“(三)巡視、監控……每個巡視監控區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從事巡視和監控工作。”
《看守所崗位要求》:“巡視監控崗位的協警可以獨立從事監控工作,發現問題向民警報告,由民警處置,從事巡視工作需在民警帶領下進行。”
“公安部規定‘雙人雙崗’,越獄的延壽看守所也只是‘單人單崗’,而陽朔看守所,由于‘至少兩名民警’長期缺勤,我自己成了‘單人雙崗’。出了事讓我擔責,我想不通”。
暨旭的辯護律師也認為,“在巡視監控崗位一人雙崗的情況下,如果身在監控崗位,則巡視是缺失無法進行的,如果人在巡視崗位,則監控也必然失控。”
而其辯護意見認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工作人員長期怠惰,架空其法定職責,亦是本案事件得以醞釀之因。”
北青報記者調查得知,陽朔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曾兩度被最高檢授予“一級規范化檢察室”稱號。其經驗之一,就是“通過先進化設備投入,與看守所實現了‘微機聯網、動態監督’、監管信息共享;其駐所檢察官,每周至少深入看守所被監管人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巡察1次;而其重點檢察的范圍,就是‘牢頭獄霸’及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問題……”
調查顯示,“90萬封口費”事件后,兩名駐所檢察員中的一人,現已升職做了反瀆局副局長。
“殘障人士”違法做管教
三人中獲刑最長的陳崇冬,從調入看守所到出事只半年有余。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據陳妻黃蕓珍透露,陳崇冬早年在派出所工作時,出過嚴重車禍,“因術后感染,本應截肢。后雖保守治療保住腿,但卻因傷殘無法正常行走。”她出示了陳的四級傷殘證。
1991年,因無法勝任派出所工作,陳被調入陽朔看守所。1996年,陽朔看守所發生3名在押犯挖洞脫逃事故。加之此前有一名在押死刑犯上吊自盡,看守所進行整頓。陳崇冬因不符合任職規定而被調離。
2013年,陳就職的縣收費站取消。任職條件完全不“達標”的他,竟又被重新安排回陽朔看守所。據黃蕓珍透露,車禍后陳崇冬身心俱損,無論是和同事還是家人,所有關系都處理不好。
陳就職前是否做過心理測試?有否進行過崗位培訓?這一切我們都不得而知。我們所知曉的,就是在他任專職管教的4號監室,莫有文被迫害了長達一個月而未被及時阻止。
雖然陳崇冬還在服刑之中,但由莫有文之死引發的對各種體制與機制“漏洞”的完善,卻在悄然進行中。
重裝改造后的熱水管線,已能滿足所有在押人員的熱水供應,讓在押犯遠離冬天冷水浴之苦。
違法強制在押犯長時間勞作制度,已被解除。
一名“兼職”醫生負責近二百號犯人的時代已畫上句號。陽朔縣醫院的兩名醫生事發后被協調到看守所上班。
在押犯的伙食標準,經過向縣政府打報告申請撥款,已經得到改善和提高。
當然,在謝昌昌和暨旭等人眼中,這些變化和整改,恰恰證明了原有制度的缺陷和自己的“無辜”。
文并攝/本報記者 張倩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在押犯被毆致死 警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