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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檢方在查作為扣留理由有違常理
因為檢察院的一次例行檢查,一筆高達881萬元的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卻被府谷縣財政局以“檢察院正在調查,害怕出問題”為由一直扣留。府谷縣檢察院表示,當初只是例行檢查,并未立案。(1月20日《華商報》)
本應在2013年底發放的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卻因為當檢察院的例行檢查,而被府谷縣財政局扣留了三年,若不是多名殘疾職工的起訴,多家企業業的反復討要,加之媒體的介入和檢方的回復,那么這筆錢還可能繼續被扣下去,發放給相關企業的補貼還遙遙無期。在檢方沒有立案,也沒有對資金進行凍結的情況下,當地財政部門以“怕出問題”作為理由,讓檢方難免有“躺著中槍”的無辜感。
不過如此說法注定蒼白而荒唐,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即然沒有問題,你又何必害怕出現問題。反過來理解,恰說明可能存在問題并心存害怕,才不敢按正常程序去兌現獎勵。檢方的一次例行檢查,就讓當地財政部門呈現出“驚弓之鳥”的恐懼,那么這種心態背后的原因,還真值得好好玩味一番。出于對調查程序的尊重,暫時停止項目資金的使用,還有說得過去的理由。不過,如此長的時間內,地方財政部門為何不與檢方進行溝通,又何以不征詢有關部門的意見?
從常識來看,檢方調查與資金的正常使用之間,并不存在沖突關系。調查歸調查,使用歸使用,若沒有限制資金的使用,那么理應履行自身的發放義務。項目資金的使用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并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于高懸的制度利劍,地方財政部門顯然知道違反的后果,即便立案也可以告之檢方利益關聯,何以在未有立案并被限制使用的情況下,自己先給扣留了下來?
如此先入為主的反常,足以說明當地財政部門少了光明磊落的底氣。其間有沒有真問題不得而知,不過地方財政專項資金使用上存在諸多問題,卻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從近年來,各級審計部門發布的審計公告來看,專項資金使用中的幾個頑疾,比如項目申報和資金使用混亂、資金撥付不及時不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松散、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等表現在尤為突出。其中像隨意截留、扣留和挪用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在這種大背景下,以檢方開展例行調查而扣留專項資金的做法,不過是普遍行為的個體化表現。
專項資金本意為民惠民,結果卻成了傷民工程,以調查為名的扣留更是對權利的漠視,對民意的糊弄。如此隨意的行為折射的是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失范,亦證明制度管控還有待加強。既然府谷縣當局扣留專項資金成為事實,那么按照規定不妨真正啟動調查,并按相關規定給予問責,讓直接和間接責任人員為此付出代價,由此達到懲一儆百的效果,并彰顯財經紀律的剛性與制度威嚴。否則,以調查為名的扣留,就會成為調查無力的反諷,并讓人對調查本身的公信失去信任。(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資金 檢方 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