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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杰:教育管辦評分離要做好角色定位
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的愿景就是“政府宏觀管理,學校自主辦學,社會公正評價”。如果把這一愿景比做一部話劇的話,那么政府就是編劇,它是角色關系和情節發展的總體設計者,學校和各類辦學機構則是演員,而社會機構和個體觀眾都是劇評。在這里,編劇、演員和劇評三者分工不同但各司其職,構成相互聯動、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我們最初提出的是“管辦評聯動”,但后來我們感到,當前的關鍵不是聯動的問題,而是首先解決分離的問題,也就是扭轉編劇、演員和劇評于一身的現狀。在三者不分離的情況下,自己和自己談何聯動?因此,我們才著重強調管辦評分離。我想,最理想的愿景是:管辦評分離與聯動。
少管、精管與管好
關于“管”,政府對教育的行政管理必須是宏觀的,是把方向的,不應該也不可能什么事都親力親為。
如何才能防止政府對教育從頭管到腳呢?筆者認為必須從梳理自身的權責關系入手,研制職責的正面清單。這張清單應清晰厘定教育行政部門的核心責任,即政策設計、財政投入、規劃編制、資源配置、質量監控、常規管理、校長任免等,總體來說就是依法治教,這個法就是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界限。
教育的行政管理除了借鑒中國(上海)自貿區的清單管理思路外,還可進一步借鑒自貿區過程管理模式,從重前置審批的管理模式轉變為重事中、事后監管模式,也就是說要比以前更加重視對學校辦學的過程進行監管,且重點放在守住底線,確保學校依法辦學,社會教育機構在法律法規框架下自主而能動地發展。
以上我們談的是“少管”“精管”的問題,此外,還有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就是“管好”,這是改革“管”缺一不可的兩個方面?!肮芎谩本褪且⑼暾到y的支持制度,包括兩個方面:政策層面上的保障制度,技術層面上的操作制度。前者解決宏觀層面上的鼓勵和引導,后者解決操作環節上的規范和約束。
放權與監管是雙胞胎。以往之所以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和“死了就放,亂了再管”的周而復始的怪圈,就是因為只有“放權”的行動,沒有“監管”的配套。長期以來的教訓表明,只有依靠健全的政策層面上的保障制度和技術層面上的操作制度的雙重保障,才能為“放權”保駕護航,否則又會回到過去的循環怪圈之中,使改革中途夭折。
自主、自治和問責
“辦”的核心就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這是學校的權利,也是學校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各級政府和社會都不得剝奪學校的權利,也必須監督學校履行義務和責任。這是有機聯系的兩個方面,即學校既有權利自主辦學,又必須依法辦學。“依法”是前提,“自主”是目的。
首先我們來談談“依法”。可以借鑒中國(上海)自貿區管理模式,以制訂學?!柏撁媲鍐巍睘榛c,促進學校依法辦學?!柏撁媲鍐巍卑男﹥热荩珖鞯乜梢愿鶕數貙嶋H加以制定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大致應該包括幾項基本內容:不允許違背正確的理念、辦學目標、育人目標從事學校教育,不允許出現任何違規收費現象,不允許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不允許違規出租出借房屋、場地,不允許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不允許不開足開齊各類規定課程,不允許違規招生(提前招生、舉行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等),不允許分重點班、快慢班,不允許組織有償家教,不允許占用學生休息時間(包括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組織集體補課,不允許聘任資質不夠,學歷不達標,師德不過關人員從教,不允許不落實或打折扣落實“學生每天校園鍛煉一小時”等。我無法提供一個完整的、適合各地實際的“負面清單”,但進入清單的標準是清楚的,就是涉及學校辦學的底線、紅線的內容,凡是不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一切違法、違規行為的皆包括在內。
自治和問責是雙胞胎。在清晰底線紅線之后,學校所要做的就是在底線和紅線之上自主發展,政府所要做的就是監管學校是否觸及底線紅線,如果有就必須加強問責。
其次,我們來談談“自主”?!白灾鳌鞭k學非常重要,而且如前文所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重要。就像一只小船,俗話說“船小好調頭”。這個“調頭”在我們這里就是指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和人力資源培養新要求,結合當地服務人群的個性化訴求,學校調整辦學策略,提供既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又符合服務對象需要的學校特色和個性發展方向。那么這條小船能不能調好頭,能不能航行在適合自身發展要求的航道上,取決于要有指揮權。
以上談的是“自主”的必要性問題。至于可行性,為了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關鍵是看學校在獲得辦學自主權之后,能否善于運用好這個權利。關于自主辦學的內涵其實也是十分豐富的,學??筛鶕貐^特點、辦學傳統、發展現狀和居民愿望來發展。這里我想重點提出決策和管理機制的問題,“自主”后直接要求學校要構建現代學校制度,主動建立內部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和管理模式,主動建立與家庭、社區合作協商制度,來保證家庭、社區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學校辦學。自主辦學不是想怎么辦就怎么辦,而是要建立現代學校制度,構建科學合理的學校治理體系,以實現學校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這就需要首先要完善治理主體,要把學校、家庭、社區的合作協商制度建立起來,完善家長委員會直選制度,完善校委會、家委會和社區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哪些重大問題是聯席會議上決策,哪些是校委會自主決策。以完善的合作協商制度,保證教育的需求方和供給方進行博弈,協調與平衡各方核心利益,以制度確保學校沿著正確而和諧的軌道自主發展。
評價主體要多元、評價形式要多樣、評價層次要多重
“評”的關鍵我想是要強調三個“多”:評價主體要多元、評價形式要多樣、評價層次要多重,以此來構建一個政府和社會既豐富、專業,又各有側重、分工明晰的評價體系。
當前,各地在“評”的理解、認識和實踐方面都有很大差異,僅從“評”的機構設置就可見一斑。大致可以分成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初級是設置了代表政府實施教育評價的政府教育督導部門,這一級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能依法做到;中級是同時設置了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評估機構,各地一般都稱為教育評估院,這是從教育行政部門剝離出來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各類專業化的教育評估。據統計,全國只有8個省(區、市)成立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的教育評估機構;第三個層次是高級層次,是既有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作為事業單位的教育評估機構,又有作為社會組織的教育評估機構。作為社會組織的教育評估機構是在市場經濟背景下逐步發育起來的,是地區社會化程度深化的標志,也是地方教育治理主體多元、治理結構完整的標志。他們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各級各類學校委托,實施各類專項的教育評估。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評估類的專業化社會組織,當然這種社會組織還有管理類的、咨詢類的、培訓類的等,這是另外一個話題。處于高級層次的地區就更少了。而這個層次正是我們構建管辦評分離中“評”的理想格局,督導部門、評估院和評估類社會組織這三類評估機構各有分工、側重,又相互協作、聯動,這將是我們為之奮斗的理想目標。只有機構健全了,事業才有了向前發展的基礎。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事業發展和機構健全是同步進行的,機構的誕生促進事業的發展,事業的發展又使更多的機構應運而生。
除了上述三個層次的評價主體之外,如果還有第四個層次的主體就更加完美了,即教育類的公益性機構。政府應該鼓勵其通過調查、訪談、發布等對區域教育的改革發展的方方面面進行監測和評價等多種途徑,發布諸如市民對各階段教育的滿意度報告等,這些成果的發布,可以反映民情,征集民智,引導輿論。
(作者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劉文杰 教育管辦評分離 定位 聯動 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