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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上海市委建議: 完善法規體系 建“風險保證金”制
前天,“微信故事”鏈接點了會盜號的謠言在網上不脛而走,一時之間無數人取消了銀行和微信、支付寶的關聯,生怕遭遇互聯網風險。隨著互聯網金融等新型理財平臺頻繁暴露風險,全國各地都已開始從源頭收緊。
昨天,民建上海市委在“兩會”新聞發布會上披露了大會發言的內容,提議要創新金融監管,嚴密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
建議一 滬可建立金融互聯網協會,制定行業發展標準
民建市委認為,監管要與時俱進,針對金融創新,探索監管創新,構建靈活的、具有針對性的監管體系,既要彌補監管缺位,又要避免過度監管。
“我們應該加強統籌協調,完善新金融時代金融監管框架,構建有效的協同監管模式。”民建市委建議,一是在當前“一行三會一局”的分業監管體制下,發揮好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二是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如網絡借貸,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在于制定統一的監管規則,督促并指導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建立跨省、跨區域的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地方金融監管則負責非存款類金融活動包括網貸機構的備案管理,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等;三是充分加強行業自律監管,用行業準入制度來代替政府的行政審批。如上海可建立金融互聯網行業協會,制定行業發展標準,助推行業的規范化發展。
建議二 完善互聯網金融法規體系,建“風險保證金”制度
民建市委認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部門,無法涵蓋互聯網金融的多個方面,也不能切合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質。因此,一是要盡快對網絡信貸(P2P)、眾籌融資等新型互聯網金融模式建立全面規范的法律體系,從宏觀層面將互聯網金融模式納入到金融法律監管體系中,嚴守互聯網金融業務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非法集資的三道“紅線”;二是要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相關基礎性工作,如個人信息保護、信用體系建設、電子簽名、證書論證等工作;三是建立和風險等級相對應的“風險保證金”制度,這是在金融風險中有效防止資金鏈斷裂和流動性短缺的有效途徑。
建議三 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分類管理,建第三方風險評估機制
民建市委建議,加強對各類機構及銷售金融產品的監管,建立新金融機構經營者“個人財產及行為”特別管理制度。一是針對財富管理公司、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特點進行分類監管,并建立第三方風險評估機制,由專業機構對這些機構所發金融產品進行事先、事中全程介入,建立客觀、公正、及時的風險評估機制;二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針對這些金融產品建立對應的分級監管和預警制度;三是監管部門應對各類金融產品銷售機構建立銷售管理檔案,對金融產品銷售行為、銷售流程進行監管,要求產品銷售機構將對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嵌入銷售流程中,充分向他們揭示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遠高于傳統金融產品的風險;同時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建立切實的保護措施;四是建立新金融機構經營者“個人財產及行為”特別管理制度,必須讓新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接受相應的管理措施的約束,其個人資產、信譽、行為,應納入嚴格的“制度籠子”。
建議四 撇清政府部門與公務人員和金融機構、產品的關系
民建市委還建議,形成和金融產品分級制度相對應的風險處置地方性法律法規、強化金融風險案件的法制化處置。
“我們應該撇清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和金融機構、產品的關系,建立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宣傳廣告的審核制度。” 民建市委表示,一方面是政府派出部門中的公務人員、領導干部,要避免為新金融機構和金融理財產品“背書”、“站臺”;另一方面,出問題的金融機構和產品,大多有通過被賦予黨和國家信譽的宣傳媒體(如央視)進行大范圍、高強度廣告宣傳的行為,知名媒體如有涉及金融機構和理財產品的未經審核的虛假廣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建 互聯網 上海市委 風險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