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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強拆策劃者站到前臺來
1月7日上午,鄭州市鄭州大學第四附屬醫院放射科、太平間遭到不明身份人員對其進行強拆。造成近數百萬元設備被損壞,醫院3名人員受傷,天平間被推毀,六具遺體埋在磚礫下。目前,參與強拆的鉤機司機鄧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惠濟區對該區分管該項目拆遷工作的征收辦副主任熊志亮免職進行調查處理。
無獨有偶。日前,南昌西湖區三眼井二期棚戶區改造一周之內出現兩起強拆事件,投訴人均反映在沒有接到任何拆遷通知和正式文件的情況下,房子就被拆除。西湖區委宣傳部回復記者時表示,西湖區房管局說被拆的兩處房子其實是不能拆的。
強拆,在國家三令五申嚴禁的治理下,曾一度沉寂,不再像開始那般攫取人們眼光。然而,從媒體披露的這兩地事件看,強拆還猶如劇情慘烈的連續劇,劇終兩字遙遙無期。與以往一些強拆事件相比,這兩地強拆事件惡劣的性質,有過之而無不及。比如損壞醫院設備,推毀天平間,禍及遺體,連凜然不可侵犯的醫院都遭遇“血光之災”,這種強拆,明顯超出公眾心理承受度,也羞辱了死者家屬的樸素感情,讓人驚愕。
縱觀近期發生在鄭州和南昌兩地的強拆事件,有兩大共性。一是踐踏程序正義。不該拆卻拆了,或者說還不到拆時就拆了。二是造成嚴重后果。人員受傷,財產被毀,光天化日,影響極壞,社會嘩然。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遏制強拆,我們并不缺少法律約束。2011年新修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禁強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指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很明確,那為何一些地方仍然肆無忌憚地強拆?強拆者的底氣究竟從何而來?
在此,應厘清一個概念,強拆是一個“系統性工程”,而不單是一種狀態或結果。每場強拆背后,在其利益鏈上都活動著各色人等,更隱匿著幕后指揮。有在前臺沖鋒陷陣的,也有后臺指揮的,還有策劃陰謀的,甚至不排除有保駕護航的。但在許多強拆事件中,一問到是誰拆的,是誰指揮拆的,有關部門的答復總是言顧左右,諱莫如深。敢作就應敢當,那些參與強拆的實施者、策劃者,難倒不能主動站到前臺來?既然如此,那有關部門就應把他們都挖出來。
如果深究一些非法強拆案,還不難發現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往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要么是難以找到拆遷現場的“元兇”,要么是處罰起來“輕描淡寫”。只要不鬧出人命,向來多是通過協商賠償“化了”;即使事情搞大,則以輕微行政處罰結案,即便涉及犯罪也總有“馬前卒”當“替罪羊”,難見板子真打著打疼那些強拆的“后臺指揮”,更別說讓他們對強拆“不敢想”。
說到強拆,我們很容易想到公民財產被侵毀,但強拆的惡果遠不止于此。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所稱,強拆不僅僅是對居民人身和財產造成了威脅,還給社會帶來一種恐懼。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有組織的、某種形式的恐怖主義的犯罪形式。用“恐怖主義的犯罪形式”,來形容一些強拆,并不夸張。
對強拆行為必須零容忍,否則他們就“拆掉”了公平正義,就“拆散”了世道人心,就“拆毀”了社會主義。當今之世,法治是最嘹亮的聲音,建設法治國家,必須讓強拆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如果把強拆比作毒瘤,那要治愈,就不僅需要切掉毒瘤,更應該通過強身健體,有效遏制毒瘤存活的空間。所以,一方面重構秩序,在法治框架內尊重各個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嚴懲強拆者,對前臺后臺參與強拆的人,都應依法從重處理!如果有一天,強拆徹底退場,那才真是法治的勝利。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鄭州醫院草強拆 強拆策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