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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委出臺決定推進政協協商制度化發展
促協商民主全方位貫穿政協工作
本報訊(通訊員 何新華) “要盡快完善政協協商與政府工作有效銜接機制,研究出臺加強政府工作與政協協商有效銜接的辦法,對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出臺和部門重要事項提交政協協商、政府部門定期向政協通報工作情況作出制度規定。”日前,在湖北省宜昌市政府與市政協聯席會議上,市長馬旭明對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明確要求。這不僅是對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提出的制度建設要求,還是對宜昌市委出臺的《中共宜昌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效落實。
“尊重政協是一種政治自覺,領導政協是一種政治智慧,聯合政協是一種政治優勢。”在2015年11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委召開的政協工作會議上,湖北省委常委、宜昌市委書記黃楚平的這番話高度彰顯了黨委、政府對政協的思想重視,而同日出臺的《決定》,則明確體現了黨委、政府對政協協商的制度重視。
在宜昌市政協主席李亞隆看來,政協已進入協商民主貫穿政協全方位工作的新階段,協商要求更加全面,協商內容更加廣泛,協商任務更加繁重。《決定》就健全政協協商提出的政協協商議題提出、政協協商與黨政決策銜接、黨政領導參與政協協商、政協知情明政保障、政協協商意見督辦這五項機制,將有力保障政協協商有序有效地進行。
《決定》要求建立黨委同政府、政協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并進一步明確,議題不僅可由黨委和政府交辦,也可由黨委召開的秘書長聯席會議研究提出,還可由政協與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商提出。
在政協協商與黨政決策銜接層面,《決定》規定,應提交政協協商的決策事項,黨委、政府決策時必須附上政協協商的意見建議作為重要參考。這一規定不僅是《決定》的一大亮點,也為政協協商與黨政決策形成了一條“硬鏈接”,《決定》并進一步明確,凡列入年度協商計劃的事項,未經協商的不決策,不能以情況通報代替協商,不能以個別征求意見代替應以組織形式進行的協商,不能以決策后通報代替決策前協商。
而在進一步確立黨政領導參與政協協商、政協知情明政保障、政協協商意見督辦等機制方面,《決定》的相關規定也是亮點紛呈:黨政領導參加政協協商活動納入年度述職內容,黨政領導除出席政協全體會議外,每人每年必須至少參加一次政協協商活動;黨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向政協通報情況,尊重和保障委員在協商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對政協重要意見建議或黨政主要領導批示的重要意見建議,黨政督查部門要嚴格督查,抓好協商意見辦理的集中通報、公開公示等工作。
此外,針對民主監督這一“短板”,《決定》還就完善其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作出一系列規定。
編輯:薛鑫
關鍵詞:湖北宜昌市委 政協協商 協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