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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12人”只是深圳滑坡善后第一步
企業負責人先行一步,進入法律視野,但相關管理部門人員的失職甚至違法犯罪呢?救人、賠償、追責都是就事論事,意義更大的工作在于防范事故再發生。
深圳市公安局28日披露,目前警方已依法對深圳市益相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企業負責人及滑坡事故相關責任人共12人采取了強制措施。下一步,深圳警方將全力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深圳警方沒有公布12人的名單和單位,不知除了深圳市益相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外還有哪些人。毫無疑問,“益相龍”是有責任的,不管這個項目的經營權從誰手中、用何種方式轉包而來,來源合法性有無問題,但超期限、超負荷運營等問題顯而易見,難辭其咎。不過,“益相龍”等企業責任人及滑坡事故相關責任人被警方控制,只是深圳“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處理第一步,更多善后工作有待深入、提速。
企業負責人先行一步,進入法律視野,但相關管理部門人員的失職甚至違法犯罪呢?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無論規劃設計,還是運營監管,深圳光明新區紅坳余泥渣土臨時受納場都經不起重新審視。27日晚9時許,光明新區城管局原局長徐某某跳樓自殺,個人悲劇更為事件平添幾分迷霧,使公眾不能不往那方面想。最高檢亦于26日派員介入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調查。隨著調查不斷深入,或將有更多公共部門人員被牽進來。
而這,也不是事故善后的終點。賠再多錢、再多人被追責,也挽不回被事故奪去的無辜生命,以及城市無形資產的流失。救人、賠償、追責都是就事論事,意義更大的工作在于防范事故再發生。試想,深圳作為一個新興城市,每年產生大量余泥渣土,大量堆積制造的滑坡風險,不止一個紅坳余泥渣土臨時受納場存在吧?如果不認真對待,說不定“潛伏者”就在哪等著你。一方面要查風險,對現有余泥渣土受納場進行全面風險評估,補齊安全短板,徹底消除隱患,不能讓類似事故再發生;另一方面要防風險,重點在制度建設。在企業安全生產上,政府監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公務人員失職,監管不到位,“政府失靈”與“企業失靈”的雙重風險疊加,生產安全更加堪憂。從這起特別重大滑坡事故回溯,深圳在這方面還存在提升空間。
地方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無論對直接受害者、相關企業,還是行政管理部門、地方政府,都是一次深深的傷害。想要避免這種“多輸”結局,就要打好提前量,將工作做在前頭,做到位,千萬別等到出大事了才四處“撲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控制12人” 深圳滑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