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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兩孩”明年元旦正式實施

2015年12月28日 09:40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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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反家庭暴力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教育法的決定、關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決定、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第36號、37號、38號、39號、40號、4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昨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這也意味著,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全面兩孩”政策將于明年元旦開始正式落地。按照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不過,有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已從計生法中“消失”。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計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后,有的委員提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應當更加突出,建議單作規定。此外,有意見認為,修正案草案第七條也是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建議與第一條合并。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單作一款,同時,將第七條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并入第一條。

由于修正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全面兩孩”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取消相關鼓勵晚婚晚育條款

修改前的計生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昨天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這次根據中央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兩孩”政策的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

這也意味著,晚婚假與晚育假名義上都將取消。

張春生介紹,我們當前的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采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符合法律生育均可獲延長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條規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員、代表提出,這一規定不夠清楚,容易理解為只有生育兩個子女的才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失獨家庭將繼續獲扶助

修改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該給予必要的幫助”。不過,21日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將第27條完全刪除,上述規定也擬從計生法中“消失”。

對此,不少委員認為,應當保留對獨生子女父母養老的獎勵,對失獨家庭應當考慮加大扶助力度。經法律委員會研究,保留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并修改為: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會消失

計生法修改后,被保留下來的還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后,對原來的獨生子女獎勵和扶助措施應當繼續執行。

“最終版”的計生法修改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這一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相關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解讀

新法實施后自愿生一胎卻“失獨” 將不適用“老人老辦法”

焦點一:

“再生育子女”情形如何界定?

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提問時,張春生表示,關于再生育的有關規定,修改過后的計生法,把這個授權給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決定。關于再生育情形,在這部法律修訂之前,各地的條例都有一些規定,一般主要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準之后允許再生育。

那么,此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訂,為何未將再生育的情形統一加以規定?張春生表示,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所以未作出統一規定。

焦點二:

“失獨家庭”權益如何保障?

發布會現場,有媒體指出,對于失獨家庭的救助,修正案中提出了“老人老辦法”的解決方法。但是如果明年新法實行之后,再產生新的失獨家庭怎么處理?

張春生介紹,新修改的計生法規定:“對于在本法實施之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予以幫扶和扶助,在現行的政策當中有特別扶助制度。在新法實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規定,因為已經允許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兩個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對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再出現類似的情況,將不再參照過去‘老人老辦法’的辦法。”

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補充說道,在“全面兩孩”實施之前,只生一個子女的家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即使在“全面兩孩”之后,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仍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幫扶和扶助。

焦點三:

“全面兩孩”落地后配套措施跟得上嗎?

“全面兩孩”后,配套措施能否跟上也備受矚目。

張春生對此回應:“對有些局部地區可能存在需求量大,但是供給能力還可能不足的情況下,我們將與發改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進行充分的協商,積極地推動這些地區增強相應的母嬰保健功能、避孕節育、生殖健康方面的能力,特別是針對35歲以上高齡的孕產婦在生育當中的一些特定需求,因為他們面臨著母嬰的安全問題。”

他認為,總體看來,全國服務能力總體是與新政策相匹配的,“現在全國27萬張孕產婦床位,總體是能夠滿足需求的”。

焦點四:

“禁止代孕”為何增加后又刪除?

21日提請審議的計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這一規定也引發了不少意見分歧。比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次修法應當圍繞五中全會決策進行,而“禁止代孕”規定與“全面兩孩”沒有直接關系,且有些問題還需深入研究論證,建議刪去。這一意見被采納后,獲通過的修正案未涉及“代孕”條款,還相應地刪去了草案中的“違反規定實施代孕等將受到相應處罰”的規定。

對于這一變化,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當初之所以增加“禁止代孕以及買賣精子、卵子”的規定,主要考慮到:目前在代孕以及買賣精子、卵子這些方面,雖然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兩部部門規章,但部門的規章位階比較低,在非法的這些交易活動當中,相關人能夠獲取很多暴利。“我們希望能夠通過這次法律的修訂,將十多年來我們一直在依據相關部門規章推動的這項工作能夠上升到法律的層面。”

雖然未入法,但衛計委表示,未來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時,進一步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保障正常的醫療秩序,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文/記者 桂田田)


編輯:趙彥

關鍵詞:全面兩孩 元旦實施 晚婚晚育條款 禁止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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