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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公務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界定
日前,人力社保部發布《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辦法中首次界定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剛剛公布的北京公務員相比,繳費基數中多出了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兩項。
在實施辦法中,除了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的8%以及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職業年金之外,還首次明確了納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工改保留補貼、績效工資(限高線以下部分)。
對于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新人”(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其個人繳費年限依然要累計滿15年,退休后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老人”(本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中人”(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但此次,并未給出具體過渡辦法,人力社保部表示將另行制定。
參保人員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統籌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此外,辦法中明確將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家統籌安排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記者 解麗)
編輯:趙彥
關鍵詞:在京中央公務員養老保險 繳費基數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