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雙11”商品打折有水分 媒體建議建價格追蹤機制
電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平臺內部價格追蹤監測機制,這實際是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電商平臺提供者要求履行管理職責的內涵之一
馬上就是“雙12”了,價格大戰又進入了全力沖刺階段。但其中有多少是真正讓利消費者,有多少是先漲后降大忽悠?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了對94款“雙11”網購商品的價格跟蹤情況報告,比較了它們在“雙11”當天、11月18日和12月5日等三個時間節點的售價后發現,94款商品中,共有32款仍能以不高于“雙11”價格購買(12月9日《北京日報》)。
今年的“雙11”對電商而言,又是一個大豐收,僅天貓的總成交金額就達到912.17億元。可超三分之一商品打折有水分的調查結果表明,有些消費者只享受了購物狂歡的過程,并沒有享受到商家所標榜的優惠。
在此之前,相關職能部門就規范“雙11”價格先后發聲,國家發改委更是明確規定賣家不得使用“今日特惠”“明天漲價”等不實語言。但是事實表明,缺乏強制力的價格提醒書并沒有約束好電商價格調整的隨意性,有些商家可能短期內滿足了降價的要求,也沒有違背價格標注的不實語言,但是將周期拉長,其中的貓膩與欺詐行為就一覽無遺,不少消費者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冤大頭”,有的為自己熬夜搶到的所謂折扣商品還在沾沾自喜,殊不知這樣的優惠跟平時并無差別,甚至“雙11”過后還能更低。眾多的價格水分背后,不知當時共同簽署價格承諾的網店經營者是否真正恪守了“誠信守法經營,不售假不刷單”?
要真正防止欺詐折扣,擠干價格水分,還得從創新機制方面下功夫。中消協針對“雙11”網購商品價格跟蹤情況,提出“希望政府有關部門對電商平臺價格行為加強監管,建立電商平臺價格追蹤監測機制”的建議很合時宜,很有針對性,也勢在必行。
要建立價格追蹤監測機制,必須明確此項機制的責任主體。筆者認為,僅僅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介入還不夠,有必要從三個層面共同推進。當然,政府職能部門對價格追蹤監測的公權介入是首要的,這畢竟是對價格虛假行為進行處罰的前提。公眾質疑價格執法力度疲軟,根本原因就在于價格追蹤監測機制的缺失,難以及時收集掌握商家價格欺詐、虛假折扣的證據,最終帶來價格執法難、威懾性不足等困境。
其次,電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平臺內部價格追蹤監測機制,這實際是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電商平臺提供者履行管理職責的內涵之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在當前電商價格行為并不太規范的情況下,電商平臺不能對此置之不理,也不能完全將此問題拋給政府職能部門或電商經營者,而是應該按照“誰家的孩子誰抱走”的理念,對自身平臺內部的電商價格行為進行跟蹤監測,并依據監測結果對不良商家進行處理,對守信商家予以褒獎,這樣對提升電商平臺信譽度更為有利。
最后,經營者和消費者也應參與到這一價格追蹤監測機制中來。經營者應當留存各時段所經營商品的價格信息備查,以此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消費者要對商家的價格不良行為進行監督,政府職能部門或電商平臺在暢通舉報渠道的同時,要建立對消費者舉報獎勵的機制,讓消費者能夠參與進來、也樂于參與進來。 □ 許 輝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雙11商品打折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