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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鳥窩被判10年,能否彈性處罰
鄭州媒體報道,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于是將鳥窩里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后售賣,后又掏了4只。這件事情,已經終審判決,小閆和他的同學分別獲刑10年半和10年,并處罰款。
乍一看去,對于許多有過大自然體驗的人來說,掏鳥窩這樣一項頗具娛樂性的鄉村體育活動,居然一不小心就變成了重罪,太不可思議。我本人起初也覺得頗為不忿,對還年輕的大學生,法院何以忍心下此重手。
但案件本身不是短短的通訊稿就能描述清楚的,參考更多的信息以后,不難發現媒體報道中的偏差正是現在大規模輿論熱議的起點。
報道提及是在大學生放假回家之后的無聊,這無疑給了公眾輿論一個同情心的基礎。如果撇開這些身份信息,而是某個鄉村青年,社會輿論就不會如此聚焦。
動物保護和一般刑事犯罪又有不同,一般刑事犯罪是普通人能夠感知和判斷的類型,動物保護則是法律生造出來的場景。我國對動物保護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并不夠,普通人對于動物保護本身缺乏感知,如果僅僅定義在掏鳥窩之上,對捕獲燕隼并出售的行為判刑,嚴重地傷害了普通人的感知。
對照判決書和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獲得了燕隼以后,并主動出售,客觀上就是觸犯了動物保護條例。而參照司法解釋,涉案隼類10只以上即被定性為情節特別嚴重。法院判決固然沒有納入更多柔性的因素,但就具體的定罪和量刑而言,還是非常標準地依據了法律。
這件事情當然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比如動物保護如何能與普通人生活走得更近,而不會讓人覺得異常遙遠和冷酷。也可以探討刑罰是否能有更合理的分布,尤其是面對距離普通生活較遠的動物保護法,能否有更彈性的處罰機制,對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做出更適宜的處罰,從而使得法律更貼近生活,更好被公眾接受。
但就現在的情況看來,不僅動物保護的知識無法通過這一案例進行傳播,更多輿論反而將這一案件與司法公信力捆綁。問題就在干擾信息太多,而主要信息缺失。
重新講一次這個故事,兩個青年掏了燕隼的窩,知道了可以賣錢,而且清楚地標明了名稱,放在網上銷售。之后,他們又去抓了一次燕隼用于出售,被公安抓獲。最后,法院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他們觸犯相關條款,且數量超過10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同時考慮減輕情節,于是按起點刑判罰。看完這個故事以后,許多將此事件貼標簽為無知大學生掏鳥窩的意見就失去了基礎,對當事人無緣無故的同情也失去了基礎。
我國的動物保護事業起步太晚,而絕大多數人還擁有過殘忍殺戮的童年,大眾認知和法律規定極其容易擦槍走火。我國的動物保護法規還需要完善,更需要面向大眾普及。而就此事而言,還需要媒體的專業報道,和圍觀者冷靜地獲取信息,否則一起很好的普及動物保護法律及探討法律完善的機會,只能變成大眾的宣泄。
□姚遙(法律學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掏鳥窩被判10年 彈性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