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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婦追兇17年背后:公安部門網上追逃系統形同虛設
河南一農婦17年來尋遍十余個省份,追蹤殺害丈夫的嫌疑人,5名在逃人員4人已歸案。17年前,李桂英的丈夫齊元德被同村5人傷害致死,5個人一夜之間銷聲匿跡。辦案民警回復她:“你要有線索,我們就去抓”。李桂英就此踏上了追兇路。(見11月23日《新京報》)
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殺害他人屬于嚴重的刑事案件,公安部門必須立案偵查并及時追查兇手。殺害李桂英丈夫的兇手均系同村人,公安部門輕而易舉就能完成初步調查,認定誰是嫌疑人并追逃。可見,當年有關部門的工作不負責任,工作的失職加劇了案件偵破難度。據報道,兩名兇手被抓獲時已經更改了姓名,試想,要不是有該農婦的持之以恒,再過些時日,行兇者恐怕已經“洗白”了。尤其是其中一名兇手曾于2011年回案發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并更改姓名,戶籍民警竟然沒有察覺。這至少說明,辦事民警不負責任,或者說公安部門的網上追逃系統形同虛設。
勢單力薄、見識有限的農婦追兇17年,終于讓殺害丈夫的5名在逃人員中的4名歸案。這多少顯得有些悲壯色彩,該農婦為丈夫伸張正義的堅韌毅力讓人敬佩。不過,農婦追兇17年恰恰反證出有關部門在維護公平正義、保護百姓合法權益上的失職,損害了司法正義及群眾對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李桂英追兇17年,跑過十余個省份,經歷了各種艱難,搜集了不計其數的線索,最終使4名嫌疑人歸案。連民警都承認,在抓捕中,李桂英的線索確實起到了作用。但是,辦案民警所言的“你要有線索我們就去抓”的回復卻不符合法治社會的正常邏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客觀上要求不宜由受害人或家屬擔負搜集線索或追兇的主要責任。特別是,為了避免同態復仇導致的社會混亂無序,對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和處置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實施。
再者,“誰主張誰舉證”本是民事糾紛的處置原則,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負有主動搜集線索、追查嫌疑人、將其送往被告席的重要職責,受害人或家屬并無主動搜集線索證據、幫助公安機關追兇的義務。此事件中,要求受害人家屬提供線索后再開展工作,顯得極不嚴肅,也是公安機關逃避自身責任的表現。當然,公安機關也有自身的難處,如案多人少、偵查技術跟不上時代發展等,但這都不是讓受害人家屬承擔追兇責任的理由。
遲來的正義往往會損害正義。要保障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需要司法機關高度負責,積極推動案件進展,秉公執法,高效辦案,讓群眾切實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史洪舉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農婦追兇17年 公安部門網上追逃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