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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廣場舞困境為老齡社會治理探路
日前,文化部、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通知稱,將合力引導廣場舞健康開展。通知要求各地為基層群眾就近方便地提供廣場舞活動場地,將廣場舞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場地管理單位配合、社區及相關社會組織等廣泛參與的管理機制。(9月7日《新華每日電訊》)
這一由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通知,被視為是繼今年3月體育總局向全國推廣標準版的廣場舞后,國家職能部門對廣場舞的又一次規范行動。特別是將廣場舞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要求,意味著往日因廣場舞而引發的場地和秩序之爭,將在更高層面受到重視。不過,由廣場舞所引申出的老齡社會問題,才是真正值得重視之處。
廣場舞因噪音擾民、引發文化沖突等原因,很容易誘發跳舞者與非跳舞者、年輕人與老年人的對抗,甚至一度形成對老年群體的污名化。然而,與其說這種較為普遍的爭議,是群體間的利益沖突和文化觀念上的隔閡,不如說是公共資源投放的不均而導致的特定群體間社會關系的緊張。這種沖突背后是日益壯大的老年群體,以及社會活動空間和資源的供給滯后帶來的矛盾。
有統計表明,2014年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的一個重要節點:60歲及以上老年人總數高達2.1242億人,首次突破15%大關,占全國總人數的15.53%。而據聯合國發布的最新預測,到2049年時,中國60歲及以上老人將達36.5%,甚至將高于美國等大部分發達國家。老齡社會的概念在我國已經提出多年,近年來養老金虧損和延遲退休等公共討論,也反映了我們有意識的應對。但必須正視的是,當老年群體占據了社會人口的相當比重,不僅意味將出現養老金的問題,而且也意味著,包括原有的公共資源投放的偏好、公共空間構建的標準等,都要在老齡化社會下被重新審視。
換言之,應對老齡化社會所帶來的改變,必須要落腳到真實的社會運轉和治理體系之中。比如,我們既有公共空間的構建以及審美標準,大多是根據年輕人為主流適用人群的特點來加以確立的。但在一個老年人占據相當比重的社會中,這種公共空間能否滿足絕大多數人的需要,就已然存疑;比如,一般的廣場都是供人休閑,而并非老年人的“舞臺”,于是其原有使用習慣和屬性就在很大程度上被顛覆,引發群體間的沖突和爭議也就難免。可見,在現有的條件下,老年人群到哪里尋找自己的休閑方式和休閑空間,已經成為需要公共應對的問題。
以當下老齡化社會程度最高的日本為例,無論是福利政策還是公共資源的投放,都體現了相當濃厚的老齡化色彩。比如,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專門性的老年住宅建設和管理,日本政府近20年內先后修訂或制定了《老人福祉法》《醫療法》《護理保險法》《高齡者居住安定確保法》等一系列法律。再一個就是,日本很注重公共場所的無障礙化設計,充分體現老年人的出行需求。除此之外,對于老年人的再就業,日本也出臺了專門的政策鼓勵。這些看似煩瑣,卻都反映了老齡人群的現實需要。
老齡社會的來臨,絕不只是代表老年人數量的增加,其背后更是社會力量構成、群體文化和需求的變遷。與此對應,社會資源的分配、社會政策的調整甚至是社會觀念的轉變等,都要進行相應的適配,方能減少老齡社會到來所產生的社會摩擦。而廣場舞所衍生的問題,只是一個縮影。全社會如何正視并接納這個群體的壯大,解決廣場舞問題仍只是一個小小的開始。應對老齡社會,注定還需要很多的系統性調整與扎實改變。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廣場舞 老齡社會 治理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