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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發會訴污染騰格里沙漠企業遇“證明”尷尬
原標題:中國綠發會訴污染騰格里沙漠企業遇“證明”尷尬
8月27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就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并依法受理其起訴寧夏8家企業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但就在上訴的前一天,綠發會公益訴訟組組長王文勇等人還在發愁:“該怎么證明我們是環保組織?”“該怎么說明生物多樣性保護是環境保護的一部分?”
一周前,綠發會向中衛中院提起的騰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訴訟未被受理,理由是“主體資格不適格”。法院方面認為,綠發會的宗旨與業務范圍雖然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并未確定該基金會同時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的“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其業務范圍也未寫明包括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因此不符合原告資格。
這讓綠發會負責人感到很困惑:“我們都做了30年環保了,這還用證明嗎?”
因“不符合原告資格”被駁回
公開資料顯示,綠發會是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批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公募綠會,獨立社會團體法人,是專門從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事業的民間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8月13日,該組織向中衛中院遞交訴狀,對污染騰格里沙漠的8家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訴訟請求包括: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這是自去年騰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以來,出現的首起民間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綠發會方面表示,之所以對此事提起公益訴訟,是因為排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涉污染企業并未承擔相關責任,因此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綠發會認為,從他們掌握的情況看,目前有涉污染企業覬覦政府公共資金來對污染場地進行修復,這違背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因此希望通過司法途徑促成涉事企業來承擔修復責任。同時,綠發會也希望借此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示范效應。
然而,令綠發會沒想到的是,他們等來的結果卻是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新環保法第58條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中衛中院據此裁定,綠發會的宗旨與業務范圍雖然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并未確定該基金會同時具備前述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的“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該基金會的登記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也沒有從事環境保護的業務。因此,認定綠發會“主體資格不適格”,不予受理。
綠發會表示不服,于8月27日分別向寧夏高院和中衛中院寄送了上訴狀,正式提起上訴。
在上訴狀中,綠發會強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屬于環境保護的一部分。從綠發會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來看,也印證了其章程所確定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綠發會認為,法院應依法受理本案。
綠發會還在上訴狀中表示,鑒于一審法院沒有審理環境訴訟的經驗,且表現出拒絕受理環境公益訴訟的態度,希望寧夏高院能直接受理本案,或指定具有環境案件審理經驗的其它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8月27日、28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寧夏高院和中衛中院,截至記者發稿時,兩法院工作人員均表示尚未收到上訴材料。中衛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收到上訴材料后,將連同卷宗一并移交給寧夏高院處理,并以不接受電話采訪為由拒絕接受其他問題的采訪。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污染 騰格里沙漠 “證明” 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