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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 河南推行異地管轄改革 原告勝訴率提高近兩成
異地管轄方式分“結對式”“推磨式”
作為律師,宋漢松主要代理的是行政類訴訟。在他的印象中,以前這類官司打起來一般都會比較難。
首先是立案難,宋漢松說,很多時候,當地一審法院看到被告的是當地的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便不給立案。去年,他代理的一起案件便是這種情況。“那是中部地區的一起房產糾紛案件,因為被告是縣政府,結果當地法院不予立案。”
即使立了案,有時還存在行政干預現象,“有的案件,政府部門向法院打了招呼,法院的判決往往有傾向性。”
除此之外,執行也存在困難,老百姓勝訴了,但是法院對政府部門的執行總是猶豫不決,延緩執行。
不過,近一年來,宋漢松發現,行政類訴訟這種“三難”的情況在河南開始有了明顯好轉。
今年4月,宋漢松代理了一起涉及土地合同糾紛的行政案件。他的當事人起訴河南省南陽市鄧州市政府和國土部門,認為他們在土地合同糾紛中存在違規行為。
按照正常管轄范圍,該案應由南陽市法院審理。但宋漢松擔心鄧州市政府會干預案件審理,便通過南陽中院報請河南省高院,申請該案異地管轄。
讓他意外的是,河南省高院很快做出了異地管轄的決定,從報送到批復通知,只用了10天時間。根據河南省高院的批復,該案由信陽市中院審理。今年6月,信陽市中院已對該案正式立案。
“我現在對這案子很有信心。”宋漢松說。
除了證據充分,宋漢松的信心更多的源于河南省推行的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改革。
河南省高院副院長袁永新介紹,從去年5月起,河南在全省法院推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改革,凡河南省內以縣政府和地市政府為被告的相關案件,交叉到相鄰的縣、市法院立案審理。
為此,河南省高院制定并對外公布《關于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試行)》,確定了省內中級法院異地管轄分工,同時明確各個縣市的異地管轄分工由所在市中院確定。
以鄭州市為例,以往由鄭州市中院審理的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改革后,改由許昌市中院審理。而許昌市的類似案件則由鄭州市中院審理。
除了這種“結對式”的異地管轄方式,還有“推磨式”。所謂“推磨式”,是指三地的中院分別進行異地管轄。比如,安陽市中院管轄的行政案件由鶴壁中院審理,鶴壁中院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濮陽市中院審理,而濮陽市中院的案件則由安陽市中院審理。
對于異地管轄方式的確定,主要考慮的是地理、人口等因素。一般來說,位于河南省中部地區地理距離較近、人口規模接近的三個城市,會考慮“推磨式”;而地理位置較偏遠的城市,則考慮距離較近的兩個城市“結對”。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民告官異地管轄改革 河南民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