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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為民間借貸立新規 平臺仍有多種方式繞過監管
原標題:最高法為民間借貸立新規 平臺仍有多種方式繞過監管
業內稱,投資者不能看到司法解釋中劃定了界限而掉以輕心,民間借貸平臺會通過很多種方式規避法律風險
最高法為民間借貸戴上了“緊箍咒”。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時隔24年重新發布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為年利率劃分“兩線三界”以及明確平臺擔保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36%以上視為無效合同,在24%到36%之間的合同視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說產生爭議時,法院既不保護也不反對當事人履行合同。
戴上了“緊箍咒”的民間借貸就安全了嗎?業內人士稱,民間借貸平臺仍會通過很多種方式規避法律風險。在“新規”之下還存在哪些隱患?投資者如何在高利率的誘惑下保護自己?
如何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涉及刑事責任,而民間借貸糾紛僅是民事責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紅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一直以來糾纏不清,難以劃分明確的界限。王紅志稱:“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出現非法集資的情況,這種現象目前比較普遍。”
當年浙江的“吳英案”,從起訴到終審一波三折,最終“億萬富姐”吳英在2012年5月以集資詐騙罪被終審裁定死緩。2014年7月,吳英被減刑為無期。但是民間對此事依舊爭論不休,曾一度引發關于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區別的大討論,折射出我國民間金融的尷尬境地。
今年4月,有媒體報道,“吳英案”的兩位律師經一年多的詳細調查和整理得出答案:“吳英案”總資產減去總負債還剩3.8億元,吳英已足夠還債。而幾年前案發時,當地公安機關查封的“吳英案”資產估價約為1.7億元。當初,資不抵債、喪失償還能力,是將吳英定性為“詐騙”的重要原因。
曾有媒體連發質問:“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如何界定及確定?是不是民營企業家只要是借錢還沒有歸還,就要被定性為詐騙?”
對此,王紅志律師解釋道:“民間借貸只存在于正常的雙方主體之間,用于經營生產或者其他用途,意圖比較明確,同時對象比較特殊,一般在普通朋友、同事、親戚之間發生。而非法集資體現了一種吸收和存儲的功能,會破壞金融秩序。比如有一方吸收了公眾的存款,按照高額利息存儲后再對外進行借貸,賺取一定的利差,破壞了金融機構的秩序。”
“非法集資涉及刑事責任,而民間借貸糾紛僅是民事責任。”王紅志說。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8月6日《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時,又對此問題進行了重申。這里即應用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
對于這兩份司法解釋,前者主要是針對普通的民事關系,后者涉及非法集資的刑事法律關系,“這是法律適用和解釋上的問題。”王紅志說,“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還沒有覆蓋到刑事案件上。如果存在非法占有、惡意消費、揮霍等行為,那就涉及集資詐騙的問題了,就要適用2010年關于審理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管 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