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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精神實質 推進政協協商

———深入學習《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5年07月22日 08:06 | 作者:金建明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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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進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全面總結各級政協開展協商民主的成功經驗,深刻闡述什么是政協協商民主、為什么要加強政協協商民主建設、怎樣推進政協協商等一系列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更好發揮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把握政協性質定位,進一步明確了政協協商民主的基本內涵

  政協協商民主既有一般協商民主的共性,同時也有其特定涵義。之前,盡管我們一直在研究討論和探索實踐政協協商民主,但對政協協商民主始終缺乏一個準確、嚴謹的定義。這次《實施意見》在堅持憲法和政協章程確定的政協性質定位的基礎上,對政協協商民主給出了權威性的界定,指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這個定義涵蓋了政協協商民主的關鍵要素,有助于澄清分歧、統一認識。

  準確理解和把握政協協商民主的實質,一是要充分認識政協協商民主的領導者是中國共產黨。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政協協商民主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保證。為此,《實施意見》強調,要加強和完善黨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領導,建立健全黨領導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工作制度,發揮政協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營造全黨全社會重視和支持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良好氛圍。二是要充分認識政協協商的主體是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政協是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發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既然是個平臺,政協就只能說是協商載體,而不是協商主體,是“在”政協協商,而不是“與”政協協商。三是要充分認識政協協商民主是通過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來實現的。政協的政治協商,固然是協商民主在政協的一種集中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但不僅政治協商是協商民主,民主監督許多時候也通過協商來實現,參政議政更是充分體現了協商的理念和方式。三者彼此關聯、互為補充,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于一體。四是要充分認識政協協商的內容是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因此必須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不僅重大問題要商量,實際問題也要商量,而且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五是要充分認識政協協商的重要原則是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周恩來曾經說過,“到開會的時候才把只有少數人了解的東西或者臨時提出的意見拿出來讓大家來討論決定,這是舊民主主義議會中議事的辦法。”“新民主主義的議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決,主要在于事前的協商和反復的討論。”習近平總書記也指出:“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我們的決策和工作,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我們的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六是要充分認識政協協商的目的是努力形成共識。堅持商以求同、協以成事,正確把握人民政協一致性和多樣性的關系,通過充分發揚民主,鼓勵政協委員暢所欲言,促進不同思想觀點交流交融,逐步增進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誤解、取得諒解,努力尋求最大公約數。

二、 立足具體化程序化,進一步明確了推進政協協商的制度規范

  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強調,人民政協履行職能要有必要的制度保證,通過制度實現規范化程序化,這樣才能使各項工作保持經常性和有效性,避免隨意性和流于形式。作為貫徹落實中央《意見》的一個重要舉措,作為加強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首個制度性、政策性文件,《實施意見》把重點放在了進一步細化落實中央《意見》關于完善政協協商的要求上,功夫下在了加強政協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上。如果說中央《意見》是協商民主建設的“規劃圖”,那么,《實施意見》就是“繼續重點加強”政協協商的“施工圖”。

  關于協商內容,《實施意見》在重申中央《意見》規定的政協協商“四個方面”主要內容的基礎上,鼓勵各級政協根據形勢發展,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結合實際豐富協商內容,拓寬協商范圍。這為各地政協立足實情確定協商內容留下了空間。對于如何選擇協商議題,《實施意見》提出要制定政協年度協商計劃,對明確規定需要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實施。關于協商形式,《實施意見》對政協全體會議、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專題協商會等重要協商形式進行了細化量化,完善了會議召開的程序;首次對雙周協商座談會的議題選擇、會議組織、會前調研、成果運用、協商過程和成果的公開等作出明確規定;對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形式也進行了規范,同時特別強調要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關于與黨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銜接,《實施意見》從建立黨委同政府、政協重點協商議題會商機制和政協內部選題機制等方面,進一步規范了協商議題的提出;從邀請政協領導或政協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參加黨政有關會議、召開情況通報會、為政協協商提供相關材料、為政協調研視察介紹情況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政協知情明政的途徑;從制定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辦法和告知黨政領導同志對政協協商成果的批示、抄送落實情況等方面,進一步推動協商成果的轉化。關于加強政協制度建設,《實施意見》要求適時制定民主監督的專項規定,建立健全參政議政各項工作制度;研究制定規范委員履職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完善委員聯絡制度;建立健全政協專門委員會與有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工作機制、政協辦公廳(室)和專門委員會服務界別協商的工作機制和保障機制、提案辦理協商制度等。上述這些具體化、程序化的要求,從制度層面有效解決了為什么協商、協商什么、跟誰協商、什么時候協商、怎么協商、協商后怎么辦等問題,必將推動政協協商民主有章可循、規范運行、有序發展。

編輯:付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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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江蘇省政協 協商民主 實施意見 政協協商 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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