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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歲老人傳家寶民國紀念幣遭工商查扣后丟失
□特寫
19年艱辛“尋寶路”
為了要回自己的“傳家寶”,19年來,申德林幾乎將全部積蓄都用來赴吉林討說法。
申和平說,父親只要攢夠了錢就會上路,僅近幾年的火車票就攢了百余張。為了省錢,申德林每次都坐硬座往返家鄉和吉林省。近40小時的車程,對于一位老人來說每次都是“傷筋動骨”。每次到吉林,申德林都會選擇廉價小旅館、吃便宜食物。水土不服再加上衛生得不到保障,申德林幾次因急性腸胃炎住院治療。還有一次,申德林的錢包被偷,身無分文的他只得向當地收藏協會求助才得以返回老家。幾名子女拗不過軍人出身的父親,他們能做的就是給父親多塞一些錢。
過去的19年,吉林高院、白城中院、白城檢察院、洮南法院,幾乎所有跟案件可能相關的單位,無不留下申德林的身影。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提到“半元幣”,連白城法院門口負責咨詢的工作人員都能叫出申德林的名字。白城檢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員說,近年,他明顯感覺到老人身體、記憶力大不如前,“有幾次,他一出門就忘記了我說過什么,于是又返回來詢問。”
去年,申德林做了心臟支架手術,身體日漸虛弱,再加上類風濕留下的病根,幾乎無法下床。申德林告訴兒子,他希望有生之年可以重新見到這兩枚半元幣。他甚至叮囑兒子,如果未能如愿,子孫要發揮愚公移山的精神,世世代代把這場官司打下去。
□關于投機倒把
據了解,《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由國務院于1987年發布,主要針對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1997年《刑法》修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在列。國務院宣布其失效的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追訪
紀念幣去哪了?
法院工商銀行說法不一
今年4月9日下午,記者與申和平一同來到洮南市市場監督局(原洮南市工商局)。該局政策法規科科長王曉穎曾經做過此案代理人,她堅稱紀念幣已返還申德林。
“法院《終止執行裁定書》中所謂的標的物滅失,是說判我們返還古幣,但我們已經返還了,所以沒有可供返還的標的物。”王曉穎說,當時所有扣押財物均已返還給申德林本人,只是申德林拒絕在《扣押財物返還清單》上簽字。
申和平提出,希望與當時參與辦案扣押物品的工作人員溝通,王曉穎以人已退休,找不到了為由拒絕。
4月10日上午,記者來到白城市人民檢察院,曾經介入此案的申訴處工作人員潘濤告訴記者,事發后,他們曾多次與工商局接觸,可丟失的兩枚紀念幣在保管過程中到底去了哪里無從考證。“工作人員一口咬定兩枚古幣上交到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洮南支行)了,但銀行死活不承認收到。所以,咱們追究誰責任都追究不了。”潘濤說。
隨后,記者來到中國人民銀行洮南支行,該行辦公室主任程先生告訴記者,聽說過此事,但是當時負責此事的部門早已撤銷,經手此事的工作人員已去世。
“我聽說工商局當時有上交銀元,我們出具了入庫證明,但沒有收到古幣。如果工商局說交給我們了,請提交相關憑證!”程主任表示。
記者從申和平提供的案件材料中發現,1999年7月16日洮南市工商局在交給法院的答辯狀中寫道:“原告稱紀念幣沒有退還給他,純屬無中生有的惡意中傷行為。原告應予以道歉,并立即停止這種非法侵害行為。”
沒有實物能不能執行?
紀念幣丟失法院執行難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處處長周東新對記者說:“法院真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案子),我們到省高院也匯報過很多次,都沒有得到解決。”
周東新說,法院每次到工商局執行都被告知,紀念幣已丟失,無法返還。工商局還表示愿意賠償,只要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就向市財政局申請國家賠償。于是法院多次找鑒定機構希望對古幣進行價值鑒定,但鑒定機構表示,沒有原物就無法鑒定價值。“無法鑒定價值,那么法院就沒辦法判定賠償金額。”周東新說。
隨后,記者與申和平一起前往洮南市人民法院,此前負責本案執行工作的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金安寧也表示遇到了同樣的問題。
金安寧說:“我們是依法辦事,法律里沒有寫明的,就需要向上級請示。卷宗里好多內容都是請示、請示、再請示。請示這種情況該怎么辦,一直請示到最高法。”
據了解,洮南法院也曾多次申請提級到白城中院執行,但均遭到中院的拒絕。
能不能追究相關人責任?
想追究責任須鑒定價值
金安寧表示,當時,工商局除了最原始的《扣押財物清單》,再無其他記錄,無法查證紀念幣被扣押后的去向。法院也曾懷疑紀念幣是否被工作人員貪污,并將相關材料移交過公安、紀檢、檢察院等部門。
“他們調查后,都沒有(得出)什么結論。如果檢察院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就要看他給國家和個人造成了什么樣的損害后果,(如果)這個果不出來,他們的責任就無法界定。”金安寧說。
金安寧還舉例說,如果丟失的紀念幣是假的,或者只值10塊、8塊,那么工商局的工作人員最多得到紀律處分。而如果紀念幣價值幾十萬或者更高,那就是犯罪。
工商局出庭應訴時曾提交兩份《扣押財物返還清單》,但都未得到法院的認可,那么工商局是否涉嫌包庇或者作偽證呢?金安寧表示,工商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返還兩枚古幣,但不屬于作偽證。“這僅能說明雙方各執一詞,互相不認可對方的證據罷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最高檢民事行政監察廳咨詢顧問李顯冬表示,工商局工作人員在保管扣押財物過程中,造成財物丟失,肯定構成瀆職,但是是否構成瀆職罪確實需要涉案金額的認定等證據。“不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行為的過程中,造成當事人受到損失的,要由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李顯冬說。
沒有實物能否作價?
看不到紀念幣無法鑒定
如果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就需要確定賠償金額,那么沒有實物,該如何對價值進行評估呢?
洮南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金安寧告訴申和平,各個省都有價格認證中心,即使沒有實物,也可能根據紀念幣的市場價值、歷史經歷、文物價值等進行價格評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最高檢民事行政監察廳咨詢顧問李顯冬認為,理論上這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原告和被告應當選擇一個雙方均認可的價格評估機構,如果原告認可的評估機構與被告認可的評估機構不一致該怎么辦呢,首先法院會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則以抽簽的方式選定一家評估機構,對價值進行最終認定。
今年4月17日,記者向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咨詢得知,價格認證中心一般只對刑事案件中的文物價值進行評估,不接受類似的民事訴訟中的價值評估。工作人員建議類似情況咨詢國宏信藝術品鑒定中心,這是一家被發改委行政許可認定為綜合涉訴訟類甲級價格評估機構。
隨后,記者撥通了國宏信的電話,一位姓韓的主任告訴記者,對于文物來說,如果沒有實物,不予進行鑒定和評估。對于申德林遇到的困局,這位鑒定、評估經驗豐富的韓主任也表示“無計可施”。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民國紀念幣 85歲老人 傳家寶 工商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