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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等7試點省市司法體制改革方案已開始實施
廣東則要求主審法官對其獨任審理的案件自行簽發裁判文書,承擔辦案責任,院長、庭長等不再簽發本人未參加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這是權力運行的基本要求。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力,當然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上海、青海的方案提出建立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明確各項權利行使的相應責任,以此加強對司法權力的管理監督。海南給每一個案件都設定了終身識別“二維碼”,當事人只需通過掃描二維碼,案件立案時間、案號、案件辦理流程與相關負責人、案件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姓名,以及案件判決時間、判決文書等相關信息將全面呈現。
改革向基層一線傾斜
“當上了法官、檢察官,為什么還要辭職?”當社會上還在對辭職法官、檢察官的個案驚詫時,基層法官、檢察官流失的嚴重程度,已引起高層注意。2014年北京市兩會期間,“法官流失”現象就被寫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
造成法官、檢察官流失的原因有很多,但工作壓力大、薪酬待遇低、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不足等問題被“吐槽”最多。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良好的頂層設計,健全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制度,更需要司法資源向基層、向一線傾斜。
“相對其他試點省份,湖北試點方案的最大特色是堅持政策導向基層。”“湖北方案”提出,待遇上要墊高“地板”,努力提高基層法官檢察官經濟待遇,確保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于現有水平;等次上要抬高“天花板”,規定基層法官檢察官員額比和選升名額占比明顯高于省、市兩級。
法官、檢察官的待遇問題要解決,而他們因為職務行為而遭受的解職、降級等不公正行為更需要得到糾正。2014年11月19日,全國首個法官遴選委員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宣告成立。9名委員中除原廣州市中院院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樹堅為常任委員外,其余8人為法官、檢察官、學者、律師等,廣東省高院的領導班子無一人擔任委員。這正符合中央的要求——中央司改辦負責人曾經表示,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既有經驗豐富的法官和檢察官代表,又有律師和法學學者等社會人士代表。
省級遴選委員會推動實現省級統管
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一度被視為司改四項舉措中最具震撼性,也最有難度的一條改革措施。
改革框架意見明確了試點地區省級統管的改革路徑:建立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
12月13日,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成立。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遴選、擇優選升、懲戒三項,負責全面考察法官、檢察官參選人選的各方面表現和業績,從專業角度提出遴選、懲戒等建議。按照“統一提名、黨委審批、分級任免”的制度安排,委員會將對上海全市的法官提出遴選、懲戒意見,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按規定程序審批辦理。這一制度安排也被評價為“直接關系到法官、檢察官市級統一管理制度的落地實施。”
除了遴選(懲戒)委員會,大多數試點方案都對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做了原則性的安排。廣東、貴州的試點方案就明確,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具體包括市級、縣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省級黨委管理,全省法院檢察院系統機構編制統一由省機構編制部門歸口管理。而在財政經費保障方面,多數試點方案均明確,實行法院、檢察院經費、資產由省級統一管理,市、縣兩級法院、檢察院作為省級財政一級預算單位,向省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預算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
“省級統管”后,上級是否會對下級造成行政影響?是否會影響審級獨立等問題?對此,賀小榮表示:統管將只是依托省一級的制度平臺統籌管理,并不是系統內部的垂直管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仍是監督指導關系,不是領導關系。審級獨立將不受侵害。記者彭 波
編輯:劉妙詩
關鍵詞:法官 司法 檢察官 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