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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鈞儒

(1875—1963)

2014年09月16日 17:29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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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鈞儒

 

沈鈞儒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二、三屆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字秉甫,號衡山。浙江嘉興人。清光緒進士。1905年赴日留學,入日本東京法政大學速成科學習。1907年回國。1909年參與組織立憲國民社,任浙江兩級師范學堂監督和浙江省諮議局副議長。辛亥革命爆發后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長。1912年加入中國同盟會。曾任浙江省教育司司長,國會參議院浙江省候補議員,浙江省都督府秘書,北京政府司法部秘書。1918年參加護法軍政府,任護法軍政府議員,護法軍政府總檢察廳檢察長。后曾任直系北京政府參議院秘書長。1927年任浙江省臨時政府政務委員兼秘書長。同年冬任上海法科大學(后改為上海法學院)教務長,同時執行律師業務。1932年參加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任法律委員。1935年12月,與馬相伯、鄒韜奮、陶行知等發起組織上海文化界救國會,任主席。1936年5月同宋慶齡,馬相伯等人發起成立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任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積極開展抗日救亡活動。同年11月和鄒韜奮、章乃器、李公樸、沙千里、史良、王造時等六位救國會領導人被國民黨政府逮捕入獄,是為著名的“七君子之獄”。1937年8月出獄。同年12月在漢口籌組抗日救亡總會,任主席,并創辦《全民》周刊,后改為《全民抗戰》三日刊,任編委。1938年代表救國會任國民參政會參政員。1939年參加發起民主憲政運動。1941年3月參與創議、發起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2年任民盟中央常務委員。1945年冬任中國人民救國會主席。1946年1月作為民盟代表參加重慶政治協商會議。1947年1月任民盟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同年10月赴香港。1948年初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屆三中全會,制定同共產黨合作的方針,同年5月響應中共“五一”號召,9月應中國共產黨邀請赴解放區參加新政協籌備工作。1949年9月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1949年12月,被選為民盟中央副主席。1956年2月起任民盟中央主席。1949年10月至1963年任政協全國委員會副主席。是第一、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第五屆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副主席。著有《憲法要覽》、《家庭新論》等。

 

編輯:楊雅婷

關鍵詞:副主席 留學 司長 參政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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