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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稀土案終裁中國敗訴 資源稅明年或取代出口稅
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巡視員賈銀松表示,要真切體會到WTO稀土案敗訴以后,我們加快改革調整的緊迫感
編者按:在今年中國稀土業最高規格的產業論壇召開前夜,WTO對美歐日訴中國稀土案給出終裁結果——中國敗訴。這個消息,讓整個會議的氣氛頓時凝重起來,但也讓話題更聚焦起來。在終審敗訴后,中國稀土業將如何應對,中國稀土的未來究竟在哪里?
8月7日,美國、歐盟和日本訴訟我國稀土、鎢、鉬等相關產品管理措施案終于迎來了終裁,敗訴的結果,讓眾多參與第六屆包頭稀土產業論壇的業內人士感覺有些沮喪,而不出意料,這一事件也成為了本屆論壇的焦點話題。
要知道,自2012年3月份起,稀土案便一直牽動著業界神經,在將近兩年半的時間里,監管機構及各企業曾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以至于當《證券日報》記者采訪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巡視員、稀土辦主任賈銀松,并請教下一步我國將出臺怎么的政策來面對這一結果時,他不無遺憾地對記者說:“為什么總要提敗訴的事呢?”
原材料案敗訴在先
西方利用規劃擊敗中方
8月7日,稀土案終裁結果公布的第二天,第六屆包頭稀土產業論壇開幕,當天下午,在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題為《WTO稀土案敗訴后我國稀土管理體制的調整》演講開始時,會場座無虛席。
演講中,陳衛東仔細分析了此次稀土的案情背景、中國援引例外條款的抗辯,以及他預計稀土案之后出口管理措施的調整等內容。
“其實,在2009年美國、歐盟等國家發起原材料案時就已經做好了鋪墊,當時的那個案件中國也敗訴了,而那些進行上訴的國家就是為了投石問路,通過原材料案來試探在WTO中對于相關規則解釋,會得到怎么樣的結果,在獲得有利于他們的解釋結果后,再利用這個標準,實現他們真正的目的——獲取稀土。”陳衛東表示。
2009年,美國、歐盟、墨西哥就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上訴,而這也就是原材料案;2011年,WTO裁定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違規。這九種原材料是鋁土、焦炭、螢石、鎂、錳、金屬硅、碳化硅、黃磷和鋅,并不包括稀土。
陳衛東指出:“稀土案和原材料之間是有關聯的,就是因為原材料案沒有最終形成有利于我國的規則解釋,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獲得勝訴的機會不大。”
在稀土案中,中國被訴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兩種,一種是出口稅,另一種是出口配額。
“其實,WTO一般使用的規則主要調整和約束的是進口關稅,而較少關注出口稅問題。然而,在我國加入WTO時,我國承諾只對《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下簡稱:《加入議定書》附件6中,清單中列出的84個稅號的產品,征收不超過約束水平的出口關稅。而美國等國家起訴中國稀土稅也正是因為,中國向58項稀土產品征收出口稅,違反了《加入議定書》的第11條第3款。而出口配額方面,則認為中國違反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下簡稱:《關貿總協定》第11條。”陳衛東解釋稱。
隨后,我國對上述訴訟進行了援引《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中的b款“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為養護可窮竭的自然資源”進行了抗辯,但由于原材料案結果的影響以及條款規定問題,最終敗訴。
“專家組最終認定中國的出口稅措施違反《加入議定書》第11條3款義務;且中國無權引用《關貿總協定》第20條辯護。即便中國有權引用《關貿總協定》20條,中國也未能舉證證明出口稅措施滿足第20條b款和前言的要求。”陳衛東表示。
同時,陳衛東表示:“至于出口配額方面,專家組認定,中國對稀土等資源類產品的出口配額并未與中國國內對相關產品的生產和消費限制一起施行,從而未能滿足《關貿總協定》第20條。雖然,中方均已就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但考慮到原材料案上訴機構報告的意見,稀土案上訴機構在中方的核心訴求上全面支持中方的可能性很小。”
編輯:羅韋
關鍵詞:稀土 中國 WTO 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