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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空白”亟待糾正
專家建議建立績效評價機制
2014年2月份,天津出臺《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主體資格、購買內容、資金安排等進行了界定,切實推動了各級機關部門按需購買公共服務。但也有部門反映,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該文件對公共服務評價和購買程序監督的要求仍顯“籠統”,仍需進一步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機制。
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空白”現象突出
記者調研發現,盡管政府購買服務已經在不少地方有所實踐,但目前在各級機關部門的全面開展中,仍是“新鮮事物”,“制度空白”的現象尤為突出。
國家行政學院馬慶鈺教授說,國內惟一規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該法律雖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相關規定,但建立在政府職能轉化基礎上的公共服務與專業社會服務并未被考慮進去。
武漢市財政局辦公室副主任劉軍認為,盡管從中央到地方都提及政府購買服務,但目前尚沒有一個專門的政策性、制度性的指導性規范文件,來界定什么樣的服務應納入政府購買范圍。
制度滯后給政府購買服務帶來的阻力,表現在多個方面,比如哪些服務可以向社會力量購買、購買資金來源如何確立、購買流程如何規范、如何有效監督等。
對于這些問題,天津市政府轉發天津市財政局出臺的《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邁出了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的關鍵步伐。
在服務內容方面,天津明確了六個方面的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包括教育、就業、養老等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會矯正等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資產評估、檢驗檢疫等技術服務事項,公車租賃、會議服務等政府消耗性服務事項,以及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
在資金來源方面,天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在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購買主體的部門預算應體現本部門購買服務對應的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所需支出主要通過盤活存量財政資金予以安排,既包括專項資金也包括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經費。
在職能分工方面,天津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
服務評價程序監督仍顯“籠統”
記者調研了解到,天津市出臺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文件,為該市各級政府機關購買公共服務指明了方向,相關工作進展迅速。
盡管制度完善為政府購買服務掃清了部分障礙,給社會力量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另一些制度設計滯后帶來的風險也更加凸顯。
比如在公共服務的定價方面,天津要求“購買主體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科學測算購買服務成本,明確購買服務的數量、價格、可行性報告、目標和評價標準等,編報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確定。”
有專家認為,這樣的表述過于“原則性”,并未對公共服務的評價和定價標準提出實質性的指導和約束。尤其是在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慈善救濟等公共服務領域,由于此前并無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沒有現成的價格標準可以借鑒。
此外,在購買流程監督方面,天津要求“財政部門應督促購買主體加強對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管,重點圍繞購買服務合同目標,有序開展執行監控。”
對此,專家認為,由財政部門督促購買主體對購買過程進行跟蹤監管,即購買主體“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的制度安排,在有些情況下難以起到監督作用:即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間,存在利益交織,繼而攜手剝離了對政府購買行為的監督。
這種擔憂并非多余。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說,“在我的調研中,有很多人反映,容易出現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自己或讓自己的親友成立機構,自己購買自己的服務。這種情況下,購買主體的監督職能,實際上就是自己監督自己,起不到實質作用。”
編輯:羅韋
關鍵詞:服務 購買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