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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監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難
上述“比如”說的主要是民主黨派方面的情況,不過就民主監督問題的“老大難”來講,其道理在政協也大體相同,所以就不再重復分析闡述了。
其實,從機構的名稱就可以看出政協和黨派在民主監督方面所共有的非對象性,或者說民主監督職能對于相應制度的整體從屬特征。和中共一樣,政協和黨派的機構名稱是功能自為的,也就是主體性質在前(中共或政協、某黨派)、各地和各級組織在后;比較起來,人大和政府的機構名稱都是級層所屬的,也就是各地和各級的行政區劃在前、主體性質(人大或人民政府)在后。或許,名稱的表述只是一種習慣,但也說明了組織或機構的性質區別。從職能上講,中共在組織上的縱向關系表示的是“領導”職能,也就是說,除了中共自身的縱向領導,中共以外所有的組織和機構都由同一級層或級別(也就是橫向)的中共組織(委員會或支部)領導;但是,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職能是橫向的,卻沒有相應制度層面的規定來安置這種監督的橫向關系,更沒有針對這種監督本身在職能內容、實施權限、效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規范。因此,真實的情況是,所謂“民主監督”不過是在空泛的意義上表示所要、以及實際上的監督是“民主”性質的,至于這種民主性質的“監督”內容、程序、實效以及考核,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顯得莫衷一是、不得要領、實效隨機、規范難尋。(孫津 致公黨北京市委原副主委、北京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特邀理事)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監督 制度 監督 政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