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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監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難
民主監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難
如何做好民主監督是政協和民主黨派共同的老大難問題,對此只要指出一個事實就可以看出,即在政協和黨派的總結報告、各種協商會、研討會、甚至提案、建議中,都常有關于如何改進民主監督的話題。解決問題的難度尤其在于,當政協和黨派談及這個話題時,每每都隱含著責任不在自己的抱怨或力所不及的無奈,認為困難在于對民主監督缺乏相應的制度安置和保證。不過,除了這些共同之處,政協和黨派對民主監督的關注側重或針對又有所區別。在政協,主要是希望能制定相應的決定權限(包括決策和否定),以使民主監督落在實處;在黨派,主要是希望能有實施民主監督的“抓手”,也就是針對性的職能權限及相應的組織程序。
所謂“老大難”,表明這既是一個無需多加說明的事實,又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僅從為什么存在這種“老大難”境況的角度,試圖指出兩點可能較為根本的原因。其一,民主監督不是一項獨立的制度,它的權能安置是由相應基本制度的旨向決定的。其二,民主監督難以有具體的實效針對:在政協,它從屬于政治協商的邏輯包涵,相對缺乏自身的獨立性;在黨派,它是多黨合作的結構依據,其功能則較多具有政治需要的隨機性。
一、 政治協商的制度旨向與民主監督
與表示對象性的任務針對或內容側重的“指向”不同,所謂“旨向”,指的是具有明確目的的方向和要求,其行為主體和任務針對所構成的是一種高度同質的非對象性關系。作為基本制度的形式載體,政治協商會議是行為主體,而其任務針對也是政治協商。監督是任何社會制度都必須的功能,但是,在行為主體和職能分工方面,監督本身就有著對象性和非對象性的區別。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都是對象性的,就是由某一行為主體對某些方面(制度、機制、領域、團體、甚至個人等)進行監督。與此不同,民主監督是非對象性的,即它所標明的是監督的民主性質。在普遍意義上講,所有監督形式都可能有民主與否的區別,而從特殊規定來講,政治協商本身的功能體現之一就是民主監督。換句話說,民主監督是中國的一項政治創制,政治協商本身既具有民主監督的性質,也是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而作為相對區分的工作職能,民主監督的針對應該是政治協商本身及其相關的行為,其內容側重主要在于程序的合法與否。
無論政府還是學界,對于關注所論問題的人來講,政治協商會議如何成為一項基本制度已經是一個歷史常識。但是,人們往往忽視了這一制度旨向的意義和作用,或者說,至少缺乏這方面的理論自覺和分析闡述。就本文的話題來講,這個意義和作用就是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旨向,它在邏輯上包涵了對各種監督形式的民主要求。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監督 制度 監督 政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