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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建設法治中國形勢加快稅收征管法修訂進程
——訪全國政協委員、稅務總局副局長宋蘭
■當前,我國稅務部門已經與人民銀行、工商管理、海關、質量技術檢驗等部門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合作關系,但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規定包括政府相關部門在內的涉稅信息占有者,向稅務機關及時準確提供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稅務機關獲取第三方信息的法定權利,以便更充分地應用第三方信息。
■建議借鑒外國經驗,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賦予每個自然人納稅人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稅務登記號,以掌握每個納稅人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規范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依法治稅的制度基礎。該法于上世紀90年代初出臺,并分別于1995年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修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稅制改革深入推進,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帶著這個話題,記者采訪了正在參加兩會的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宋蘭。
■記者:當前我國的稅收經濟形勢和制度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稅收征管的對象、內容、手段都與以前有了很大不同,您認為現行征管法實施中面臨著哪些新情況?
宋蘭: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改革深入推進,市場主體越來越復雜,經營方式越來越多元,稅收征管面臨著許多新情況,突出表現為:一是經濟稅收環境發展日新月異。市場經濟主體急劇增加,納稅人從2001年的1500萬戶增加到2013年的3500萬戶,納稅人組織結構日益多樣、經營方式更加復雜、業務范圍不斷拓展。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實行先照后證、一址多照、零元開公司,稅務登記需要與之適應。二是納稅人權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三是稅制改革持續深入推進。四是政府職能正在加快轉變。稅務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切實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簡化辦稅流程,創新管理方式,增強公信力和執行力,加快向服務型、法治型政府部門的轉變。五是稅收現代化建設進程加快。稅收征管理念、方式、手段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稅收信息化取得了重要成果,金稅工程在稅收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都對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形成了倒逼態勢。
■記者:您從多年稅收征管的實踐來看,目前稅收征管法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宋蘭:隨著稅收環境的深刻變化,確實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暴露出來。在納稅人權利保護方面,仍以稅務機關管理為主導,納稅人權益保護不夠突出,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平等征納法律關系。在自然人稅收管理方面,自然人納稅人的識別、注冊、申報、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方面的法律還不夠明確。在涉稅信息獲取方面,第三方涉稅信息作為加強稅收征管的重要依據,在實際操作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十分突出,而法律對稅務機關獲取第三方信息的權力和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的義務,規定還不夠明確。在注冊稅務師法律地位方面,雖已有超過10萬人考取注冊稅務師資格,3.7萬人在近5000家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但現行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其法律地位,并且對注冊稅務師管理的依據還是部門規章,法律級次低。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哪些稅務項目需要保留,哪些取消,同樣需要法律規范。另外,稅收征管法還要與現行法律法規特別是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刑法修正案等相銜接。
■記者: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廣受關注,修訂涉及的內容也很多,您認為最需要修訂的是哪個方面?
宋蘭:現行稅收征管修訂急需解決的是自然人稅收管理問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加強對自然人的服務管理與稅收監控,必須掌握其基本情況。建議借鑒外國經驗,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賦予每個自然人納稅人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稅務登記號,以掌握每個納稅人的情況,嚴懲轉借、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號的行為。在自然人納稅人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管理上,美國、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立法規定,對欠繳稅款和有偷逃稅行為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可以扣押和查封自然人納稅人的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財產,銀行應當配合稅務機關交出其任意存款(包括利息),這些都值得學習和借鑒。
編輯:羅韋
關鍵詞:稅收 征管法 信息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