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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民主監督的“三度”
政協的“民主監督”與人大的“法律監督”相呼應,共同擔當起社會公平、正義的監督重任,各有側重,不可或缺,也無從取代。政協章程對民主監督的職能作了如下的表述:“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從中可見,民主監督重在對行政部門和機關人員“執法”與“工作”的監督,與政治協商、參政議政緊密關聯,相輔相成,切實可行。
政協及其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和聽取情況匯報,就是履行民主監督職能的具體實踐;委員提案、建議案及其辦理督查,則是政協履行民主監督的經常行為。同時,不少政協委員被聘請為部門、行業的行風監督員,民主黨派成員也受邀參加各行各業的評議與聽證,這些也都是民主監督在一線的顯著作為。政協的民主監督有公信力,更有社會影響力。
在民主氛圍中見氣度政協的監督是“柔性”的,是平等的協商、真誠的交流。客觀地肯定成績,中肯地指出不足,抱著促進工作的態度去,不是去“挑刺”,更不是去“指示”,一切都在民主的氛圍中進行。只有這樣,政協的民主監督才能到場而不越位,切實而不表面,有眼光又見氣度,民主監督的獨特作為就在于此。
在監督過程中見力度監督在現場,監督更在過程中。事實上,監督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深入的監督要有“前移”的調研和“后續”的跟蹤。只有這樣,才能將行為上的“到場”升華為評議中的“到位”,再將評議中的“到位”深化為監督中的“到底”。在民主氣度之下彰顯監督力度。
在建議方略中見高度“獻睿智,建諍言”是政協民主監督的一般路徑與基本策略。形式的柔性輔之以思想的剛性,民主監督才有“銳度”,才能令局中與局外人刮目相待。政協委員要利用相對“超然”的優勢,提出有見地、有策略、有針對性,更有全局性、前瞻性與可操作性的意見建議。如此,民主監督才能通過“建議和批評”,有序地進行,有效地落實。既“指得出”問題,更“提得出”方略,力度之上見高度。
(作者單位:江蘇省吳江市政協)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監督 政協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