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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貫穿提案辦理全過程的協商機制
二、以“解決問題”為準繩,規范提案辦理中的協商
在協商內容上,應根據提案內容來確定重點提案和一般提案,對重點提案實行一件件的協商,一般提案按歸口的承辦部門或提案者所在的界別活動組組織開展集中協商。
在提案協商過程中,除提案者、承辦單位和政協組織外,還要邀請人民群眾、有關專家學者、督查督辦部門、新聞媒體和相關群團組織、行業協會參與協商,廣泛聽取意見,形成社會共識。雖然提案是委員或參加政協的組織提出的,但代表的是界別群眾,實現人民群眾的訴求才是提案辦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從引導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高度,吸收相關利益群體代表參與協商,讓他們知情和參與,充分表達訴求,讓提案辦理更加貼近群眾。應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協商,注重建立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庫,在協商時,根據提案涉及的領域,請對應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到協商中,能使提案協商更加富有成效。應邀請提案督查督辦部門和新聞媒體參加協商,讓提案辦理工作在監督中實現有效推進。
在協商形式上,除通過提案辦理協商會、提案推進工作會、提案辦理情況通報會等會議協商和視察協商、現場調研協商、約見協商等非會議協商外,還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在協商形式上進行探索和規范。可以開展網絡議政協商、政務微博協商,將協商內容在網上或微博上公布,通過網絡互動,充分聽取社會群眾的意見建議。協商中,應推行多種形式的結合,如會議協商與現場調研協商相結合,對話協商和書面協商相結合,面對面協商和網絡協商相結合,使提案辦理協商貼近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提案 協商 辦理 交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