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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協商民主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協商民主只有成為一種體系,才能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一項實體性制度,還需要程序性制度來保障和實施。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廣泛協商,三中全會《決定》又增加了“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作為協商渠道,旨在表明協商渠道的多樣性。協商渠道的多樣性,有助于在黨的領導下,開展豐富多彩的協商活動,真正發揮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優勢。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著眼于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深刻闡述了有關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大問題,就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提出了許多新觀點、新論斷、新舉措,構成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創新亮點。概括起來,主要是:
一、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明確了協商民主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協商民主的重要地位,要放到這個總目標中來認識。
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最重要的是完善和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其中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基本政治制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豐富和拓展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內涵。《決定》又以“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對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必將大大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國家治理能力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適應時代變化,通過改革和創新,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從根本上說,就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而協商民主就是能夠起這樣作用的民主形式。協商民主是一種求同存異的包容性民主,有利于政局的穩定,內在地蘊含著政治行為文明。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能不把發展協商民主作為重點。這便是《決定》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一部分用較大篇幅談協商民主的重要原因。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民主 體系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