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法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比如,收益分配機制影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還比較薄弱等。[詳細]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調動各方面轉化積極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機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科技成果轉化的環境和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