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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幾千元將鄰居灌醉電死 被判死緩
賣玉米換來的區區四五千元現金竟為父親招來殺身之禍,慶陽合水縣李某甲怎么都沒有想到父親會被鄰家青年灌醉電擊致死。昨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合水縣18歲青年陳某灌醉電擊致死鄰居搶劫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此被告人陳某終審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見財起意:男子謀劃電死鄰居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與被害人李某乙系同村村民并相鄰居住。2011年4月15日,陳某得知李某乙出售了自家玉米有四五千元現金,遂產生了用白酒將李某乙灌醉,將其電死,劫取李家錢財的想法。當晚10時許,陳某在合水縣城西華池街“家家樂”超市購買了一瓶“西鳳”牌白酒、兩袋鍋巴、兩袋花生米和一袋泡椒鳳爪,拿回家中藏匿,伺機作案。
同年4月17日晚8時30分許,陳某得知當日李某乙兒子李某甲去縣城上學,家中只有李某乙一人時,便攜帶其事先準備好的電線、鋁線和白酒、鍋巴、花生米等物來到李某乙家門外,將電線和鋁線藏在李家門外的廁所內,拿著白酒和食物叫開李某乙的大門,二人便開始喝酒。在喝酒過程中,為了不留下證據,陳某有意識地把自己吸完的煙蒂和吃完的食品包裝袋放入其提來的酒盒內。喝了約1個多小時后,陳某見李某乙已酒醉,便將剩余的酒、食品包裝盒及喝酒用的紙杯從李家帶出來,在回自己家的坡道轉彎處,把酒瓶、酒盒及紙杯等物丟進了西側的溝渠后回家。
次日凌晨1時許,陳某攜帶自家礦燈再次來到李某乙家門外,在廁所拿上其事先放好的電線和鋁線,確認李某乙醉酒熟睡后,拉下電源閘刀切斷電源。再到中間窯洞內,用礦燈照明,將鋁線一端纏在李某乙的手腕上,因長度不夠,便換用電線。陳某將電線分別纏在李某乙的雙手手腕上,將插頭插入窯內桌子上的電源插板后,又到東側窯內接通電源,反復通電電擊。
確認李某乙死亡后,切斷電源取下纏在李某乙手腕上的電線,利用礦燈照亮,在李某乙家中尋找財物未果后,便將炕上的兩部手機裝在衣兜內,拿上電線等物離開現場。回家途中,陳某將鋁線扔到路邊的溝里,將兩部手機藏在一廢棄窯洞的老鼠洞內,并用磚塊堵住洞口。回家后,將帶有插頭的電線藏在自家院內東側堆放的雜物中。
終審判決:犯搶劫罪獲死緩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深夜入戶采用醉酒方法使他人不知抗拒或喪失抗拒能力,進而采用電擊的手段致他人死亡,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作案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論罪應依法判處死刑,由于被告人作案時剛滿18周歲,并且在法庭審理時能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家庭造成經濟損失,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賠償受害人損失5萬元。
一審判決后刑事附帶民事人李某甲提起上訴認為,被告人作案時已滿18周歲,應負完全刑事責任,且認罪態度惡劣,沒有對上訴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原判量刑過輕,請求改判被告人死刑。請求重新確認民事賠償額,依法改判被告人賠償上訴人全部損失。
2015年8月11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該案二審判決。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至此陳某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死緩 灌醉 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