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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完蜜月再刑拘,任性!
原標題:度完蜜月再刑拘不是人性是任性
6月23日,山東濟寧小伙榮某來到濟南槐蔭交警大隊辦刑拘手續,這距離他2月初醉駕被查已經過去了4個多月。當時考慮到榮某馬上就要結婚,出于人性執法的考慮,濟南槐蔭交警允許他辦完婚禮、度完蜜月再接受處罰。(大眾網6月24日)
榮某醉駕被查,警方等他度完蜜月再刑拘。這一做法究竟出于多大人性因素,我們暫且不論,但是有的問題很有必要搞清楚:讓醉駕者度完蜜月再接受處罰,到底應不應該?
筆者看來,這種自認為很人性的做法,實則是很任性地執法。具體到案情來說,該男子駕車發生事故時,體內酒精含量最高達249mg,已涉嫌醉酒駕駛。根據刑法修正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將予以先行拘留:造成交通事故且負有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本案中,榮某不僅醉駕,更是在造成事故后,“向南走,被大貨車司機追上并報警”,存在逃逸嫌疑。綜合這些,警方應當立即對榮某采取刑事拘留。
因此,盡管榮某有其特殊情況,馬上要辦婚禮、度蜜月,但這畢竟只是個人行為。在法律沒有將這種情況列入可以人性執法的情形前,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否則今天一個“人性”,明天一個“人性”,讓一些違法者屢屢享受逍遙法外的“超國民待遇”,又如何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就在去年10月,武漢一男子在婚禮前夜因醉駕而被刑事拘留,最終新娘獨自出席婚禮。這一事件當時也曾引起不小反響,人們多半認為新郎自作自受。
違法就要付出代價,因為醉駕導致不能按時完婚、不能度蜜月,也是自己造成的違法成本。作為執法人員,只有嚴格執法才能有效警示。再說,假設榮某結婚和度蜜月期間出現逃匿,抑或又有新的類似生小孩、照看父母等特殊情況,誰又為這種人性執法所產生的不可預料的后果負責呢?
當然,質疑當地警方如此做法,并不是說法律與人情水火不容。相反,體現人情使用恰當、合法的方式,恰能提升法治效應。具體到本案來說,人性化執法方法并不缺少。例如警方可以將榮某立即刑拘,在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后,再特批榮某提前取保候審,辦婚禮、度蜜月兩不誤,亦符合法律規定。此外,考慮到案情并不復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法院也可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這些做法都有著大量的司法實踐。
說到底,法治社會固然需要人性執法,但“人性”必須放到合適的位置和環節,而且要有法可循。若打著人性的名義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無異于任性地消解法治的權威和尊嚴。
編輯:水靈
關鍵詞:度完蜜月再刑拘 不是人性 是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