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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益慈善從業人員薪酬“松綁”
全國政協委員馬蔚華:
為公益慈善從業人員薪酬“松綁”
舒迪
2015-03-17期09版
近年來,我國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數量迅猛增加,逐步成為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主要力量,基金會從業人員數量也不斷提升。由于現行有關法規的限制,基金會從業人員的工資水平一直處于較低水平。這種情況導致一方面從業人員的總體素質難以獲得實質提升,另一方面也影響了基金會用人制度的規范化和透明度,進而影響其公信力。
全國政協委員、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理事長馬蔚華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的提案中指出,過去5年來,我國基金會數量以每年400到500家的速度持續增加,截至2015年2月底已達近4300家,以每家基金會平均專職工作人員數量為4人計算,從業人數約為17200人。盡管基金會數量快速增加,但總體運營水平卻沒有明顯提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對基金會從業人員工資水平的限制,使高端人才加入公益慈善行業的從業意愿不強。可以說,基金會行業低水平運作造成的社會財富損失和機會成本,遠大于限制其工作人員工資水平所減少的經濟成本。
馬蔚華在提案中建議,由民政部門和國家財稅部門組織修訂我國相關公益慈善法律法規,充分尊重基金會作為獨立運營的非營利法人的主體地位,將限制我國基金會和公益組織從業人員工資水平的上述兩條規定予以取消,或者顯著放寬。具體而言,可參考同為公眾機構的上市公司定薪方式,由董事會(理事會)根據捐贈人的意見,決定管理層和運營團隊的薪酬水準或薪酬總量;或者在決定基金會管理成本時,充分尊重捐贈人與基金會的意愿,在捐贈協議中約定可用于管理成本的開支,從而使基金會和其他非營利組織能按照市場規律參與競爭,包括對人才的競爭,以自身的公益產品和服務取信于政府,取信于捐贈人和公眾,促使基金會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向現代公益組織轉型。
現行的限制基金會行業工資水平的主要法規條款有兩個。
《基金會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該規定同時出現在2012年7月11日民政部頒發的《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民法(2012)124號)中。
2014年1月29日更新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其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標準第七條規定,“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此一來,即便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比例不超過《條例》的規定,但人均工資的限制仍然構成紅線制約。
上述兩項規定考慮到非營利組織的志愿性特征和接受稅收優惠的社會責任,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時也對公益機構發展形成了現實制約。據《2014中國公益行業人才發展現狀》的調查結果顯示,“公益機構薪酬水平整體增長緩慢,與企業間的差距明顯。”在上海和北京兩個重要城市,公益從業人員與當地城鎮職工薪酬相比,月薪差距分別達到2000元和3000元;在江蘇、四川、陜西等幾個主要地域的差距也在600到1000元之間,只有廣東地區情況略好。
以壹基金為例:按照2015年的預算,機構的管理成本雖然只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82%,但人均工資水平卻已經接近稅務登記所在地(深圳)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從而使薪酬向上浮動沒有任何空間。這對壹基金現有人才的激勵及未來人才的儲備都產生很大限制。
當前中國公益行業正在面臨重大轉型期,現代公益機構從業人員所做的工作,遠不是扶危濟困和“獻愛心”那么簡單。他們需要具有創新的思維、創新的技術去產生創新的解決方案。在實際工作中,公益機構的從業人員實際上面臨遠比企業員工更為復雜的局面。為此,現代公益組織作為一種創新型組織,就需要招募和維護更為高級的復合型人才。不可否認,公益機構作為“使命驅動”組織在價值觀層面的感召力具有一定吸引人才的優勢。但對一個行業而言,這種優勢不應當被無限度夸大,一定水平的薪酬和福利也是吸引人才,保證公益機構良好運轉的必要條件。我們應當改變思維,充分認識到在新的形勢下,公益機構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酬是公益組織創造社會價值的必要途徑。
上述兩個限制性規定不利于公益組織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國公益組織的運作水平停留在相當低的水準。《2014中國公益行業人才發展現狀》調查發現,“公益機構人才流失更多是向行業外流動”,并且“薪酬低、行業外機遇吸引以及家庭因素是導致人才流失的三大原因”,而且“資金資源不足導致待遇水平較低,無法進一步滿足專業人才需求”,“80.3%的公益組織管理者認為招募到滿意員工的難度很大”。同年發布的《2014年中國公益慈善行業高端人才就業市場及薪資指南》報告也驗證了相同的觀點。
由于上述兩個規定的限制,某些對從業人員素質要求較高因而總體薪酬水平較高的公益機構,如企業基金會和私人基金會,只好采取員工在相關企業領取薪酬,員工工資不納入基金會考核的做法,以規避以上兩項規定。這樣的做法一方面嚴重影響公益組織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如實反映基金會管理成本的真實情況。加上由于在企業和其他機構領取的薪酬不需要對外公開,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基金會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實性,進而影響基金會乃至公益慈善行業的公信力。若兩項限制性規定得到改善,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上述問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公益慈善從業人員薪酬 “松綁”